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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龙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京0113刑初551号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一审 · 裁判日期: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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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公开渠道发布的裁判文书文本。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1年2月9日晚,被告人刘成龙与居住在北京市顺义区×村的席某微信聊天过程中,以散布事前偷录的二人裸聊视频等相威胁,要求席某当晚与其通过微信视频裸聊,后在裸聊过程中又要求席某根据其指示使用之前曾邮寄的震动棒进行自慰,上述过程持续至2021年2月10日凌晨0时30分许。本次裸聊过程中,刘成龙依旧采用了私自录屏的方式保留了部分裸聊内容。2021年2月18日,被告人刘成龙欲再次以同种手段威胁席某要求裸聊,席某报警。2021年3月4日,被告人刘成龙从其住处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席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21年2月9日,刘成龙向其发送偷偷录制的裸聊视频截图,以将裸聊视频发到网上等相威胁,要求其外出发生性关系,其以疫情封村为由拒绝。刘成龙又要求与其裸聊,其被迫同意,在此过程中,刘成龙要求其使用振动棒自慰,并再次偷偷录屏。2月18日,刘成龙再次发送2月9日的视频截图,要求与其裸聊,其不堪重负,选择报警。受此事影响,其抑郁症、焦虑症复发。 辨认出被告人刘成龙。 2.被告人刘成龙的供述:2021年2月9日晚我酒后通过微信给席某发送其裸照,要求她出来跟我发生性关系,并说了一些吓唬她的话给她压力,后来她不出来,我就提出让她继续跟我裸聊,她不愿意,我又给了她点儿压力,跟她说这次不录屏了,后来她还是和我视频了,我又给她偷偷录屏了,并指挥她使用振动棒,做了一些动作。2月18日下午,我给她发了一张2月10日凌晨的裸照,想让她继续跟我裸聊。我给她录屏使用的是我的黑色苹果手机。 3.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刘成龙给席某发送裸照并以将裸聊视频发到网上相威胁,迫使席某的与其裸聊的情况。 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民警对被告人刘成龙处进行搜查,扣押其持有的黑色iPhone手机一部、金色iPhone手机一部;对被害人席某持有的避孕套一盒、振动棒一个予以证据保全的情况。 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被告人刘成龙及被害人席某的手机进行数据提取的情况。 6.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成龙对二人裸聊过程录屏的情况。 7.门诊病历证实被害人席某所患精神疾病情况。 8.学校证明证实被害人席某是在校学生。 9.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刘成龙的到案情况。 10.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刘成龙的身份情况。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谅解书、转款记录等证实被告人刘成龙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刘成龙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龙采用威胁手段,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成龙犯有强制猥亵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成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成龙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成龙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iPhone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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