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订一张去澳门的机票,为什么成了「组织他人偷越国境」?
先说结论
- 「假飞绕关」不是灰色地带。证件、机票都是真的,但事由是假的,按法释〔2012〕17号第六条第(四)项仍属偷越国(边)境——看的是许可有没有合法取得,不是有没有证。
- 旅客自己去绕关,一般落在《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最高一年;组织他人去绕关落在第三百一十八条,二年起,人数众多或违法所得巨大的七年以上直至无期。
- 单纯出票、确实不知道用途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不知道」要有客观依据,嘴上说不知道不算。
- 卖票的人被定最重那一档,通常不是因为卖票,而是还做了介绍、招揽、教怎么过关、建群收费——这些在法发〔2022〕18号第二条、第六条里已属「组织」。
- 「机票是在澳门用的,内地管不着」走不通:法发〔2022〕18号第十三条把预备地、过境地、查获地都算犯罪地,而出票、收款都在境内。
一、假飞偷越的到底是哪一道关
常见做法是:旅客拿港澳通行证加香港签注,从港珠澳大桥口岸出境,核准事由是「去香港」;出了境不进香港,直接折向澳门口岸,改用护照加一张第三国机票以「过境」名义免签入境,进去后把机票退掉。
没有一本伪造的证件,也没躲过任何查验,为什么还算偷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原文,节引):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签注是给去香港的人用的,机票是给真去第三国的人用的,事由一假,形式上的合法就被抽空。
法发〔2022〕18号第二条更进一步:组织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掩盖非法出入境目的,骗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核准出入境的,属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背后有人安排,就升级成第三百一十八条的罪名。
二、从一年到无期:三个罪名一条阶梯
-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严重的,一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按法释〔2012〕17号第五条,最常撞上的是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
-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五年以下;多次运送、人数众多、违法所得巨大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七种加重情形(首要分子、多次或人数众多、致人重伤死亡、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拒检查等)处七年以上或者无期。
两个数字要记住:组织十人以上是「人数众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是「违法所得巨大」(法释〔2012〕17号第一条),踩上就跳到七年以上。组织行为的门槛是领导、策划、指挥,或在首要分子指挥下拉拢、引诱、介绍。
另外,实务里常讲的「定成了帮助他人偷越」并不是一个罪名,而是组织罪或者偷越罪的共犯;作用次要、辅助的,依《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只出票、教话术、送人过关:三种角色三种定性
第一种,只按客户要求出票:不问用途、不加价、不指导,退改签走正常规则。这接近中性的商业服务,通常不进入刑事评价。
第二种,出票之外还负责「介绍」和「教」:走哪条通道、被问到怎么答、怎么退票。法释〔2012〕17号第一条把「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算作组织;法发〔2022〕18号第六条更明确(原文,节引):明知他人实施骗取出境证件犯罪,提供虚假证明、邀请函件以及面签培训等帮助的,以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共同犯罪论处;符合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安排车、送到口岸、接驳或容留,落在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罪;事先与组织者通谋的,按法发〔2022〕18号第三条以共犯论处。
还有一类人最容易被忽略:公司里的出票员、客服、录单员。法发〔2022〕1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受雇佣或被利用从事信息登记、材料递交等辅助性工作,未直接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行政处罚。这是最值得争取的位置——前提是真的只做辅助,没有分成,没参与话术。
四、「我不知道他是去绕关的」,什么时候有人信
这类案子真正的主战场是主观明知:票确实出了、钱确实收了,剩下就是你知不知道。
法发〔2022〕18号第十六条要求:结合行为的过程、方式、查获时的情形,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与同案人的关系、非法获利,审查辩解是否明显违背常理。同条列了七种可推定明知的情形(能合理解释或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与卖票人最相关的是:与他人使用同一通讯群组、暗语联络;绕关避卡,或时间、路线明显违反常理;报酬明显不合理;接受检查时提供虚假的身份、事由、地点;毁灭证据。
能支撑「不明知」的是:出票价与平台价一致;没有额外服务费;客户从未说明用途;没建群、没话术、没接送。这些材料案发前就存在,等案发后再解释往往已经晚了。
五、一个已经判了的案子
以下为案例事实与裁判理由,非本文归纳。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尤某斯案(入库编号 2026-06-1-309-001):被告人系外国籍,2022年至2023年伙同他人在境外物色有意入境中国的外籍人员,收费后用三家空壳公司虚构劳动合同,帮三人取得工作许可通知,办出Z字工作签证入境并申领居留许可;三家公司零税务申报,三人也未实际上班。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7刑初1143号刑事判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驱逐出境。裁判理由中有一句(原文):以虚假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行为,虽具备形式合法性,但本质上仍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法院还认定其负责策划、指挥,以公司化、规模化方式多次提供全流程服务。
对卖票人的提醒是:「我只是提供一项服务」不是天然抗辩。被评价为「组织」靠的是在链条里的位置;越靠后、越像纯执行,越能往第二十三条「辅助人员」上靠。
六、「在澳门用的票,内地凭什么管」
常有人想:出境用的是香港签注,机票到澳门关口才用,行为地在澳门,内地公安凭什么立案?法发〔2022〕18号第十三条:此类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预备地、过境地、查获地。出票、收款、发话术在境内是预备地,从珠海口岸出境是过境地,人在境内被查获是查获地,占一条管辖就成立。
管辖之争极少成为有效出罪理由,最多影响由哪里办。澳门一侧滥用过境免签会被拒绝入境、限制再入境;旅客一侧的定性见本站《港珠澳大桥「假飞」进澳门:刷了香港签注却没去香港,为什么可能被判刑?》。
七、被上门带走之后,先做这几件事
- 不要删记录。删聊天、删订单、格式化手机本身就是第十六条第(六)项「毁灭证据」的推定明知情形。
- 把「我做了什么」逐项拆开:出票、收款、介绍客户、教话术、安排车、做行程单。每项罪名不同,混着讲只会把自己推向重的那一档。行程单若是假的,还要多一层麻烦。
- 把流水分成两类:正常票务和所谓「套餐」。数量、单价、客户来源、是否额外收费,是「明知」和「违法所得」的共同证据;十人、二十万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 争取从犯、辅助人员或者单位犯罪的位置:第二十七条的从犯、第二十三条的辅助人员、法释〔2012〕17号第七条的单位犯罪(只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不够刑事」不等于没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几句提醒
本文讨论的是内地法律的评价,澳门、香港一侧的处理各有规则。结论高度依赖个案——是否明知、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有无前科、在链条里排第几,任何一项都可能改变罪名和刑档。
若出票记录、聊天记录已被调取,或家属已收到通知,越早把材料梳理清楚越好。如您或家人遇到妨害国(边)境管理方面的刑事风险,欢迎联系王欣律师:电话 186-0113-9509,微信 wang22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