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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广利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皖0402刑初5号 |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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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号:(2021)皖0402刑初5号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15

公开日期:2021-05-21

裁判文书内容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02刑初5号 公诉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广利,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股东,住淮南市田家庵区。

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犯逃税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4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3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尹建中,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检一刑诉[2020]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广利犯逃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审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2月9日、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广利及其辩护人尹建中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7日,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芝堂公司”)股东鲍广利、李杰与殷礼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东芝堂公司51.09%的股权(其中李杰持股40%,鲍广利持股11.09%)转让给殷礼,转让价格7000万元。

2017年1至3月,殷礼分六次转账给鲍广利5356万元,2017年1月,殷礼一次性转账给李杰1644万元。2017年2月15日,鲍广利与殷礼到淮南市经开区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时,被告人鲍广利提供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51.09%股份在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中仅作价326.0506万元,与实际不符。

2017年9月至11月,淮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鲍广利、李杰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查明鲍广利少缴税款2552650.19元,李杰少缴税款9202191.24元。2018年9月20日,淮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分别向鲍广利、李杰送达《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进行催缴税款后,鲍广利补缴税款800000元,李杰补缴税款4000000元。

2020年6月17日,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后,鲍广利补缴税款1774492.2元,李杰补缴税款100000元。截止目前,鲍广利所欠税款已还清,李杰仍欠税款5102191.24元,但两人均未缴纳滞纳金和行政罚款。

另查明,李杰在东芝堂公司持股40%系帮助鲍广利代持,鲍广利应作为实际纳税人缴纳李杰目前所欠税款,即被告人鲍广利逃税数额合计6976683.44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广利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合计6976683.44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鲍广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能补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以逃税罪判处鲍广利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鲍广利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能积极补缴税款,自己是民营企业家,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鲍广利犯逃税罪的定性不持异议;2.鲍广利具有积极补缴税款,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愿意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精神,建议法庭对鲍广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2011年1月22日淮南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淮南市进出口商会出具的要求我院对鲍广利从宽处理的建议函和申请,淮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1年1月18日出具的鲍广利、李杰执行税款入库情况、2021年1月22日至2月9日鲍广利、李杰的完税证明。经审理查明:东芝堂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鲍广利在2017年2月17日之前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广利在该公司持股20%,李杰持股40%,李杰所持股份系帮助鲍广利代持。

2017年1月17日,鲍广利、李杰与殷礼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东芝堂公司51.09%的股权(其中李杰40%股权,鲍广利11.09%股权)转让给殷礼,转让价格7000万元。同年1至3月,殷礼分六次转账给鲍广利5356万元,同年1月20日,殷礼一次性转账给李杰1644万元。

同年2月15日,鲍广利持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到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申报缴纳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51.09%股份在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中仅作价326.0506万元。同年2月17日,东芝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殷礼。

2017年9月7日、11月2日,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对鲍广利、李杰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查明鲍广利、李杰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2018年8月28日,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淮南税稽处[2018]4号、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淮南税稽罚[2018]2号、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李杰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9176067.64元、印花税税款26123.6元并给予罚款,追缴鲍广利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2545404.09元、印花税税款7246.1元并给予罚款,同年9月4日向李杰、鲍广利送达了上述文书。

同年9月20日,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向李杰、鲍广利送达《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进行催缴税款后,李杰、鲍广利共计补缴税款480万元。因李杰在东芝堂公司持股40%系帮助鲍广利代持,鲍广利应作为实际纳税人缴纳李杰所欠税款。

2020年6月17日,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鲍广利涉嫌逃税立案侦查时,鲍广利逃税数额合计6954841.43元。2021年1月22日,鲍广利缴纳罚款7246.1元,截止2021年2月26日,鲍广利逃税税款已全部缴纳,但滞纳金和剩余罚款仍未缴纳。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20年5月27日,淮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鲍广利、李杰涉嫌逃税案移送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户籍证明证实:鲍广利的身份信息。

(3)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实:2020年7月2日,鲍广利因涉嫌逃税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网上追逃。(4)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7月9日13时许,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CBD公寓B座506室将鲍广利抓获。

(5)鲍广利、李杰完税材料查询单、执行税款入库情况、缴税情况说明及税收完税证明证实:鲍广利、李杰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721471.73元、印花税33369.7元,税款合计11754841.43元。截止2021年2月26日,税款已全部缴纳;

截止2021年2月20日,已缴罚款7246.1元,欠缴罚款5870174.62元,欠缴滞纳金7053179.03元。2020年6月17日公安机关立案前补缴税款4800000元,立案时逃税额6954841.43元。

(6)鲍广利与相关人员的转账记录证实:鲍广利转款给他人的交易记录,与鲍广利的供述一致。(7)淮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鲍广利逃税案件的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鲍广利2017年应缴税款2593121.31元,已交税款40471.12元,应补缴税款2552650.19元,应补缴税款占当期应纳税总额的98.44%。

截止2020年4月23日仍欠税款2552650.19元。2020年4月23日,淮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8)淮南税稽处[2018]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2018年8月28日,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认定鲍广利转让股权给殷礼应补缴印花税7246.1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545404.09元。2018年9月4日向鲍广利送达了该税务处理决定书。

(9)淮南税稽罚[2018]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8年8月28日,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对鲍广利因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少缴的个人所得税2545404.09元、印花税7246.1元的行为处少缴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276325.10元。于2018年9月4日向鲍广利送达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淮南税稽强催[2018]1号催告书证实:2018年9月20日,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向鲍广利送达催告书,要求鲍广利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义务。(11)淮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李杰逃税案件的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李杰2017年应缴税款9333813.76元,已交税款131622.52元,应补缴税款9202191.24元,应补缴税款占当期应纳税总额的98.59%。

截止2020年4月23日仍欠税款5302191.24元。2020年4月23日,淮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12)淮南税稽处[2018]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2018年8月28日,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认定李杰转让股权给殷礼应补缴印花税26123.6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176067.64元。2018年9月4日向李杰送达了该税务处理决定书。

(13)淮南税稽罚[2018]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8年8月28日,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对李杰因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少缴的个人所得税9176067.64元、印花税26123.60元的行为处少缴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601095.62元。于2018年9月4日向李杰送达了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4)淮南税稽强催[2018]2号催告书证实:2018年9月20日,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向李杰送达催告书,要求李杰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义务。(15)股权转让协议证实:2017年1月17日,转让方(甲方)李杰、鲍广利与受让方(乙方)殷礼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即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东芝堂公司51.09%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以现金分期支付形式购买甲方所持有东芝堂公司的51.09%的股权,作价700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产生的税费应当按照法律及政府的规定缴纳。

(16)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安徽省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诚信纳税承诺书、淮南市地税局个人股权转让完税(不征税)证明及税收完税证明证实:转让方(甲方)李杰、鲍广利与受让方(乙方)殷礼签订的日期为2017年2月12日的虚假股权转让协议,李杰、鲍广利持有的51.09%的股权作价326.0506万元人民币。(17)招商银行电子转账回单及交易明细证实:殷礼招商银行账户6214864315118511转给鲍广利通商银行账户6217788301400285601的六次转账记录,即2017年1月20日至同年3月6日共计转款5356万元。

殷礼招商银行账户6214864315118511于2017年1月20日转给李杰通商银行账户6217788301400240549计1644万元。(18)鲍广利、李杰招行、通行等账户的转账记录证实:殷礼共转款7000万元给鲍广利、李杰的转账记录及收到7000万元转款后转给他人的转账记录,与鲍广利的供述相一致。

(19)鲍广利出具的说明证实:2017年10月26日,鲍广利出具说明,证实股权转让时李杰应收5480万元,实际收到1644万元,剩余钱款转入到其的账户,用于还公司的欠款。(20)营业执照证实: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月6日起鲍广利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2月17日起殷礼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7月28日起鲍广利任法定代表人。

2.证人证言 (1)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鲍广利是连襟,2001年至2019年期间在东芝堂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大概在2013年开始持有东芝堂公司40%股份,一直持续到2017年,但这40%股份实际上是鲍广利的,其只是帮鲍广利代持股,所有关于股份的事情都是他在负责,其只是名义上的持股人。

2017年的时候,鲍广利拿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到朝阳村的家里找其,讲把其的股权变更为殷礼了,让其在上面签字,其当时没有仔细看协议内容,就签了。2017年1月20日其收到殷礼转账1644万元后,按照鲍广利的指示都转走了。

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在2018年9月4日向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南税稽处[2018]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南税稽罚[2018]2号),要求其按期缴纳少缴的个人所得税9176067.64元,印花税26123.6元,共计税款9202191.24元,罚款4601095.62元。2018年9月20日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向其送达了《催告书》(淮南税稽强催[2018]2号)进行催缴税款,其觉得跟自己没有关系,就委托鲍广利帮其处理这些事情了,后续的处理情况其也不清楚,只知道鲍广利一直在筹钱交这些税款。

(2)钟某的证言证实:其2001年至2020年期间一直在东芝堂公司办公室上班。李杰是鲍广利的连襟,2001年到东芝堂公司上班,2019年因为身体原因就不到公司上班了。

李杰是东芝堂公司副总经理,平时没有行使过股东的权利。(3)纵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至2020年,其一直在东芝堂公司与鲍广利进行合作,李杰持有东芝堂公司40%的股份,鲍广利跟其讲过李杰是帮他代持股。

(4)殷某的证言证实:其现在是东芝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其和鲍广利在上海商讨关于东芝堂公司合作的事情,当时王玲等人也在场,当时协商其出资7000万元向鲍广利购买东芝堂51.09%的股份,后续增资扩股4500万元,把其的股份提高到7000万元。

其与鲍广利一共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真实的一份是2017年1月在东芝堂公司与鲍广利、王玲签订的,还有一份虚假的是在2017年2月到淮南开发区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时签订的。2017年1月和鲍广利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鲍广利的11.09%的股权和李杰40%的股权,一共51.09%转让给其,同年1至3月份通过其的招商银行卡给鲍广利的通商银行卡转账6笔钱,共计5356万元,同年1月通过银行卡给李杰转账1笔钱,为1644万元。

(5)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鲍广利是夫妻关系,在东芝堂公司担任工会主席,持有东芝堂公司40%的股份。2016年12月的时候其和鲍广利与殷礼商谈的关于东芝堂公司股权转让的事情,当时和殷礼协商由殷礼占东芝堂公司51.09%的股份,由殷礼支付7000万元股权转让价格给鲍广利,同时殷礼提出后续还要增资扩股4500万元。

在此次股权转让中,鲍广利11.09%的股份以及李杰帮鲍广利代持的40%的股份,总计51.09%股份转让给了殷礼。3.被告人鲍广利的供述证实:2020年7月9日中午1点多钟,其在合肥市中环CBD的一个公寓里被当地公安抓获的。

其过去是东芝堂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是公司的股东。2017年1月,殷礼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殷礼对东芝堂公司进行投资7000万元,投资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变更为殷礼,公司股权由原股东鲍广利(占股20%)、王玲(占股40%)、李杰(占股40%,其实际为鲍广利代持股)变更为殷礼占股51.09%,鲍广利占股8.91%,王玲占股40%。

2017年1到3月,殷礼陆续把7000万元转账给其后,其就按照协议变更了股权。其与殷礼签订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其中有一份是虚假的,是2017年2月12日签订的,还有一份真实的,是2017年1月17日签订的。

其用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税务申报的,在2017年2月的时候,其和殷礼到开发区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时,其向工商局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与实际签的合同不一致,其向工商局提交的协议中,李杰持有的40%股权仅作价255.2755万元,其持有的11.09%的股权仅作价70.7751万元,51.09%的股权一共仅作价326.0506万元,与实际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作价7000万元是不相符的。殷礼在2017年1月至3月陆续通过招商银行卡给其转账6笔,共53560000元,同年1月给李杰转账16440000元,后来李杰通商银行账户上的钱,一部分转到其的通商银行卡上,一部分用来还其欠的钱。

李杰是其的连襟,他为其代持股,所有和股权有关的事情都是由其负责运作,只是在股权转让签订过程中,李杰到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签的字。税款实际是其所欠,和李杰无关。

其因虚假纳税申报,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在2018年9月4日向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南税稽处[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南税稽罚[2018]3号),要求其按期缴纳少缴的个人所得税2545404.09元、印花税7246.1元,共计税款2552650.19元,同时罚款1276325.10元。因其未按期履行缴税义务,2018年9月20日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向其送达了《催告书》(淮南税稽强催[2018]1号)进行催缴税款。

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在2018年9月4日向李杰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南税稽处[2018]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南税稽罚[2018]2号),要求李杰按期缴纳少缴的个人所得税9176067.64元,印花税26123.60元,共计税款9202191.24元,同时罚款4601095.62元。因李杰未按期履行缴税义务,2018年9月20日淮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向李杰送达了《催告书》(淮南税稽强催[2018]2号)进行催缴税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广利将其持有的东芝堂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合计6954841.43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其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予以纠正,应以本院查明的数额予以确认。

鲍广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补缴了全部税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公诉人建议对鲍广利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鲍广利已经缴纳的行政罚款,依法应折抵罚金。

关于鲍广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鲍广利作为企业家,转让股权给他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税收法规,为非法获利,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合计11754841.43元。经税务机关调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并催告后,鲍广利仍拖延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至公安机关对其立案时尚欠税款6954841.43元,犯罪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

国家出台保护企业家的政策,根本目的是为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鲍广利作为一名企业经营者,理应守法,其逃税行为不属于国家保护企业家的政策范围,其拖欠税款到缴清长达两年多,且至今滞纳金和绝大部分罚款未缴纳,悔罪表现不足。

辩护人提交的淮南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淮南市进出口商会出具的要求我院对鲍广利从宽处理的建议函和申请,与本案的处理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鲍广利及其辩护人提出对鲍广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鲍广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鲍广利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4年10月4日止。已缴纳罚款7246.1元予以折抵罚金,剩余罚金492753.9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柴国武 审 判 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吴怀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郑耀 书记员魏小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