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中的刑民边界:从陶某阳合同诈骗案及正反案例看“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证明
合同诈骗罪预付式消费职业闭店人民法院案例库报告日期:2026-10-27但“闭店+欠退款+联系不上”本身不能自动推出犯罪。法院仍须查明:收款时是否已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备真实履约能力、款项是否用于正常经营、实际履行了多少、为什么失败和失联,以及有无转移资产、虚假承诺和预先逃责安排。
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6-03-1-167-001;案号:(2025)沪0109刑初480号;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1月29日。
陶某阳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间,以不支付对价的方式先后接手多家经营不善的健身机构。他明知门店只能短期维持,仍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健身卡、私教课促销,与会员签订会籍合同,收取会员费75万余元;同时拖延工商变更,雇用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收款码绑定个人账户,将资金置于个人控制之下。部分租金、工资支出被法院评价为维持门店表象、延缓案发,而不是真实长期履约。
官方参见:最高检《“职业闭店人”敛财套路深》;人民法院案例库可按入库编号检索。
| 案例 | 结果 | 关键事实 | 对“职业闭店”的规则价值 |
|---|---|---|---|
| 陶某阳合同诈骗案 2026-03-1-167-001 (2025)沪0109刑初480号 | 合同诈骗 五年 | 无真实经营意愿和能力;低价售卡;个人收款;多店复制;安排名义法定代表人逃责;骗取75万余元。 | 最直接的“职业闭店”刑事入库案例;确立履约意图、履约能力、真实履约、资金流向和逃责安排的综合判断。 |
| 郑某顺等诈骗案 最高法2025年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 | 诈骗罪 共同犯罪 | 职业化团队接手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摄影店,以周年庆、充值返还、排名奖励继续诱导充值146万余元,随后关店失联。 | 同类行为也可能按普通诈骗罪处理。罪名取决于合同在骗局中的地位、交易形式和指控事实;不能只看存在“充值协议”。 |
| 王某月诉薛某亮清算责任纠纷案 2025-08-2-284-001 (2024)京0106民初3698号 | 民事赔偿 | 职业闭店人受让瑜伽公司股权,未清算、未真实公告,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会员余额8260元无法受偿。 | 即使现有证据不足以追究诈骗,职业闭店人仍可能因虚假注销、未履行清算义务而对消费者债务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
| 陈某洪合同诈骗再审无罪案 2026-16-1-167-001 (2016)冀01刑再10号 | 再审无罪 | 两年交易超1000万元,已支付860余万元;市场关闭后未完全付款,失联有客观原因,之后仍还款、对账并承认债务。 | 经营失败和客观失联不等于“收款后逃匿”;实际履行比例、款项用途、失联原因和持续承认债务是反向判断重点。 |
| 叶某伟合同诈骗再审无罪案 2025-16-1-167-001 (2023)川刑再11号 | 再审无罪 | 虽伪造付款收条,但资产转让和租赁有事实基础,支付部分转让款,租户实际使用商铺,未造成租户财产损失。 | 有欺骗行为并不必然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有效交易基础、真实履行和等价服务时,不能机械定罪。 |
| 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 检例第91号 | 监督撤案 | 真实工程项目,企业投入3000余万元,180万元保证金用于经营;因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而未退款。 | 最高检要求从项目真实性、履约行为、资金去向、违约原因、逃匿及资产转移综合判断,防止用刑事手段处理合同纠纷。 |
|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 | 合同诈骗 六年 | 冒充房主、伪造身份售房;实际取得30万元,另有70万元因过户时被识破而未取得。 | 主要解决既遂与未遂并存时的量刑,不是职业闭店定性案例;用于提示未取得的预付款也可能按未遂计入全案评价。 |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文本来自服务器本地法律资料库,并以入库编号、案号交叉核验;最高法、最高检案例另与官方发布页面核验。
关键时间点是每一笔预付款收取之时。同一家门店可能前期是真实经营,后期在明知必然闭店后继续促销。刑事金额通常应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形成后的收款,并扣除与这些合同相对应的真实履行、退款等情况逐笔核定,不能把全部历史营业收入不加区分地计入。
如果只是经营失败后转让股权,且如实披露负债、没有参与后续虚假促销和分款,通常先处理民事清算责任。如果明知新团队将利用原门店信誉继续骗取充值,仍提供会员名单、收款通道、印章并分取资金,可能成为合同诈骗或诈骗的共同犯罪人。
即使工商登记上不是法定代表人,只要实际决定促销、收款、资金转移和闭店安排,仍可直接承担刑事责任。陶某阳案中,使用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恰恰被作为预谋逃责的证据。
仅被登记、对经营和收款不知情,不能因身份自动定罪;但若明知计划仍提供身份、账户、签字、虚假清算材料并收取报酬,可能按共同犯罪、帮助行为或相应登记违法承担责任。
应查明犯罪决定是否由公司决策机构或实际控制人以单位名义作出、违法所得归谁所有。个人为实施诈骗而设立公司,或设立后以诈骗为主要活动的,通常不能用“单位犯罪”替个人卸责。
陶某阳案以会籍合同为载体,在经营交易过程中收取会员费,法院按合同诈骗罪处理;最高法公布的郑某顺等摄影店“充值案”,职业团队以虚假返现、排名奖励制造骗局,按普通诈骗罪处理。
两罪都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和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区分重点一般是:合同是否是正常市场交易关系的核心载体,还是仅仅被当作骗钱道具;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市场合同秩序,还是一般财产秩序。实务中可能存在竞合和不同指控路径,但罪名差异不影响“无真实经营能力仍集中骗取预付款并跑路”具有刑事风险这一核心判断。
“很多人报警”“金额很大”不能替代主观目的证明;反过来,签了合同、短期营业、付过少量租金工资,也不能自动洗掉一个从开始就设计好的收款骗局。
资料检索范围:服务器本地法律文本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发布页面;检索及核验日期为2026年10月27日。案例规则具有事实依赖性,本报告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可携带合同、付款记录、促销材料、门店关停时间线及已掌握的资金线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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