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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闭店”卷款跑路,老板构成合同诈骗

预付式消费中的刑民边界:从陶某阳合同诈骗案及正反案例看“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证明

合同诈骗罪预付式消费职业闭店人民法院案例库报告日期:2026-10-27

结论先行

老板在明知门店不具备持续经营条件、自己没有真实经营意愿和履约能力时,仍隐瞒即将闭店的事实,以异常低价、返现、抽奖等方式集中吸收预付款,并把钱转入个人账户、转移或挥霍,同时借“背债人”、代持股东、虚假股权转让、虚假注销或失联安排逃避退款,达到2万元以上的,通常已越过经营失败和民事违约的边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但“闭店+欠退款+联系不上”本身不能自动推出犯罪。法院仍须查明:收款时是否已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备真实履约能力、款项是否用于正常经营、实际履行了多少、为什么失败和失联,以及有无转移资产、虚假承诺和预先逃责安排。

标题中的“老板构成合同诈骗”有严格前提。经营者原本真实经营,因租金上涨、市场变化、疾病或资金链断裂而停业,已履行相当部分服务、账目真实、资金主要用于经营并积极退款清算的,原则上属于民事风险,不能只因结果是“关店欠款”就刑事化。

一、核心入库案例:陶某阳合同诈骗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6-03-1-167-001;案号:(2025)沪0109刑初480号;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1月29日。

陶某阳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9月间,以不支付对价的方式先后接手多家经营不善的健身机构。他明知门店只能短期维持,仍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健身卡、私教课促销,与会员签订会籍合同,收取会员费75万余元;同时拖延工商变更,雇用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收款码绑定个人账户,将资金置于个人控制之下。部分租金、工资支出被法院评价为维持门店表象、延缓案发,而不是真实长期履约。

裁判结果: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生效。
定罪的三个支点
① 早已预谋接手“烂尾门店”,无长期经营意愿;
② 无资金实力,预付款进入个人账户并被控制、转移;
③ 隐瞒短期闭店事实,以异常低价促销,同时提前安排名义股东、法定代表人切割责任。
该案最重要的规则
少量支付租金、工资或短期提供服务,不当然排除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这些支出只是为了维持骗局、吸收更多预付款,仍可构成合同诈骗。

官方参见:最高检《“职业闭店人”敛财套路深》;人民法院案例库可按入库编号检索。

二、法律框架

《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法定类型包括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虚假担保、无履约能力而以小额履行诱骗继续履行、收受货物货款预付款后逃匿,以及其他骗取方法。
立案追诉标准:最高检、公安部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第69条规定,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是立案标准;“巨大、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还需结合案件发生地的有效规范和具体案情核对。
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法释〔2025〕4号第23条规定,经营者收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提供商品服务又恶意逃避退款,消费者可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涉嫌犯罪的,法院应移送公安机关。第7条规定经营困难时应及时依法清算;第13、15、25条分别涉及解除合同、返还余额和经营者拒不提交消费记录时的不利认定。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如果诈骗体现公司意志、违法所得归公司,可能评价为单位合同诈骗;如果老板借公司外壳实施个人诈骗、款项进入个人账户并由个人支配,可能直接追究自然人。原老板、“职业闭店人”、实际控制人和负责销售、收款的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取决于是否事前通谋、分工实施并分享犯罪收益。

三、7个核心案例对照

案例结果关键事实对“职业闭店”的规则价值
陶某阳合同诈骗案
2026-03-1-167-001
(2025)沪0109刑初480号
合同诈骗
五年
无真实经营意愿和能力;低价售卡;个人收款;多店复制;安排名义法定代表人逃责;骗取75万余元。最直接的“职业闭店”刑事入库案例;确立履约意图、履约能力、真实履约、资金流向和逃责安排的综合判断。
郑某顺等诈骗案
最高法2025年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
诈骗罪
共同犯罪
职业化团队接手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摄影店,以周年庆、充值返还、排名奖励继续诱导充值146万余元,随后关店失联。同类行为也可能按普通诈骗罪处理。罪名取决于合同在骗局中的地位、交易形式和指控事实;不能只看存在“充值协议”。
王某月诉薛某亮清算责任纠纷案
2025-08-2-284-001
(2024)京0106民初3698号
民事赔偿职业闭店人受让瑜伽公司股权,未清算、未真实公告,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会员余额8260元无法受偿。即使现有证据不足以追究诈骗,职业闭店人仍可能因虚假注销、未履行清算义务而对消费者债务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陈某洪合同诈骗再审无罪案
2026-16-1-167-001
(2016)冀01刑再10号
再审无罪两年交易超1000万元,已支付860余万元;市场关闭后未完全付款,失联有客观原因,之后仍还款、对账并承认债务。经营失败和客观失联不等于“收款后逃匿”;实际履行比例、款项用途、失联原因和持续承认债务是反向判断重点。
叶某伟合同诈骗再审无罪案
2025-16-1-167-001
(2023)川刑再11号
再审无罪虽伪造付款收条,但资产转让和租赁有事实基础,支付部分转让款,租户实际使用商铺,未造成租户财产损失。有欺骗行为并不必然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有效交易基础、真实履行和等价服务时,不能机械定罪。
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
检例第91号
监督撤案真实工程项目,企业投入3000余万元,180万元保证金用于经营;因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而未退款。最高检要求从项目真实性、履约行为、资金去向、违约原因、逃匿及资产转移综合判断,防止用刑事手段处理合同纠纷。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
合同诈骗
六年
冒充房主、伪造身份售房;实际取得30万元,另有70万元因过户时被识破而未取得。主要解决既遂与未遂并存时的量刑,不是职业闭店定性案例;用于提示未取得的预付款也可能按未遂计入全案评价。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文本来自服务器本地法律资料库,并以入库编号、案号交叉核验;最高法、最高检案例另与官方发布页面核验。

四、刑事与民事的分界:不能只看“最后关门了”

更支持合同诈骗的信号
  • 接店或促销前已经知道租约即将解除、欠租断电、无场地或无核心人员;
  • 短期异常低价、充值返现、虚构“周年庆”“最后名额”,在闭店前集中收款;
  • 预付款进入老板、亲友或员工个人账户,迅速提现、转移、挥霍或分赃;
  • 连续接手多家濒临倒闭门店,使用同一“收款—拖延—闭店”模式;
  • 提前寻找“背债人”、空壳股东、名义法定代表人,伪造清算材料;
  • 隐瞒欠租、欠薪、退租通知、设备被扣等决定性事实;
  • 停止服务后删除群聊、停机、搬离、销毁账目并拒绝退款。
更支持普通经营失败的信号
  • 开店时具备真实场地、人员、设备、许可和合理资金;
  • 长期正常经营并向绝大多数消费者履行了服务;
  • 预付款进入公司账户,主要用于租金、工资、采购和正常经营;
  • 失败源于可验证的市场、政策、灾害、疾病等事后原因;
  • 停业后主动通知、核对余额、制定退款或债务清算方案;
  • 保存完整账簿和会员记录,未转移资产,未虚构新促销;
  • 负责人可联系、承认债务并持续履行部分退款。

关键时间点是每一笔预付款收取之时。同一家门店可能前期是真实经营,后期在明知必然闭店后继续促销。刑事金额通常应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形成后的收款,并扣除与这些合同相对应的真实履行、退款等情况逐笔核定,不能把全部历史营业收入不加区分地计入。

五、“老板”“职业闭店人”和名义法定代表人分别怎么定责

1. 原老板

如果只是经营失败后转让股权,且如实披露负债、没有参与后续虚假促销和分款,通常先处理民事清算责任。如果明知新团队将利用原门店信誉继续骗取充值,仍提供会员名单、收款通道、印章并分取资金,可能成为合同诈骗或诈骗的共同犯罪人。

2. 职业闭店人或实际控制人

即使工商登记上不是法定代表人,只要实际决定促销、收款、资金转移和闭店安排,仍可直接承担刑事责任。陶某阳案中,使用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恰恰被作为预谋逃责的证据。

3. “背债人”或名义法定代表人

仅被登记、对经营和收款不知情,不能因身份自动定罪;但若明知计划仍提供身份、账户、签字、虚假清算材料并收取报酬,可能按共同犯罪、帮助行为或相应登记违法承担责任。

4. 公司

应查明犯罪决定是否由公司决策机构或实际控制人以单位名义作出、违法所得归谁所有。个人为实施诈骗而设立公司,或设立后以诈骗为主要活动的,通常不能用“单位犯罪”替个人卸责。

六、为什么有的判“合同诈骗”,有的判“诈骗”

陶某阳案以会籍合同为载体,在经营交易过程中收取会员费,法院按合同诈骗罪处理;最高法公布的郑某顺等摄影店“充值案”,职业团队以虚假返现、排名奖励制造骗局,按普通诈骗罪处理。

两罪都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和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区分重点一般是:合同是否是正常市场交易关系的核心载体,还是仅仅被当作骗钱道具;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市场合同秩序,还是一般财产秩序。实务中可能存在竞合和不同指控路径,但罪名差异不影响“无真实经营能力仍集中骗取预付款并跑路”具有刑事风险这一核心判断。

七、报案与辩护都应围绕同一套证据

消费者、员工或房东应保存

  • 合同、充值记录、收据、支付流水和收款账户实名;
  • 促销海报、直播、群聊、销售话术及“不会闭店”的承诺;
  • 门店关停、撤场、断电、退租通知的时间线;
  • 员工关于欠薪、提成、老板指令和资金去向的证言;
  • 工商变更、股权转让、注销公告与清算报告;
  • 会员系统余额、消课记录、退款申请及失联证据;
  • 同一控制人接手其他门店的相同模式和受害人线索。

经营者或辩护方需要说明

  • 收款时客观具备的场地、人员、设备和资金;
  • 每笔预付款进入何账户、用于何项经营支出;
  • 已实际提供的服务数量、成本及退款情况;
  • 导致失败的事后事件及其不可预见性;
  • 为什么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地址;
  • 为何失联,是否仍对账、清算、承认并偿还债务;
  • 个人消费与公司经营资金能否清楚区分。

“很多人报警”“金额很大”不能替代主观目的证明;反过来,签了合同、短期营业、付过少量租金工资,也不能自动洗掉一个从开始就设计好的收款骗局。

八、消费者的刑事与民事路径

  1. 集中报案:按同一门店、同一实际控制人汇总受害人、金额和时间线,重点说明老板何时已经知道无法履约却仍继续收款。
  2. 民事起诉: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剩余预付款和利息;符合恶意终止营业并逃避退款的,可依据法释〔2025〕4号第23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3. 追加责任主体:调查实际经营者、许可他人使用营业执照者、存在过错的特许人或场地出租者,以及未依法清算、虚假注销的股东和清算义务人。
  4. 财产保全:尽早提供账户、车辆、设备、其他门店应收款及股权线索。刑事报案不当然替代民事保全。
  5. 证据申请:会员系统和消费记录由经营者控制而拒不提交时,可援引司法解释第25条请求作不利认定。

九、官方案例与规范来源

资料检索范围:服务器本地法律文本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发布页面;检索及核验日期为2026年10月27日。案例规则具有事实依赖性,本报告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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