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 2025 年度案例 · 以挂名取酬方式“吃空饷”的职务侵占案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

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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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
文本类型:《中国法院 2025 年度案例》相关段落摘录;文字未删改,仅作段落化排版。

一、犯罪 15 二、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3000元。 案件宣判后,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 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系数额犯,成立该犯罪应 满足侵占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职 务侵占罪的起刑点为受贿罪数额标准的2倍,即6万元。在认定职务侵占犯罪 数额时,应以被害单位被侵占的财物数额,即以案发时被害单位实际受到的损 失数额进行认定。 本案是典型的以挂名取酬方式“吃空饷”的职务侵占犯罪。被告人胡某某 利用其考勤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代打卡的方式伪造未实际提供劳务的“劳动 者”上班的假象,从而非法获取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通过此犯罪行为,被害 单位实际受到的损失可能包括以下范畴: 1. 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由被害单位直接向“劳动者”发放, 系犯罪行为人可以直接获取的违法所得,故工资、奖金应当然计入犯罪数额。 实务中存在挂名取酬被其他劳动者发现后,犯罪行为人为隐瞒罪行利用职权额 外向其他劳动者发放加班费等报酬的情形,此时应视为系犯罪行为人为实施犯 罪支出的犯罪成本,且同样给被害单位造成了额外的经济损失,故应当计入职 务侵占数额。 2. “五险一金”等保障性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并代职工扣缴其 个人应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保障性待遇虽未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但 系由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且能够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权益,故应当计入犯罪数

16 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 额。对于犯罪行为人非法获取“五险一金”等保障性待遇的后续处置,除刑事 上的退赃退赔问题外,在行政层面应当确认对应挂名劳动者因该犯罪行为获取 的保障性待遇自始无效,以此确保任何人不得从犯罪行为中获利。 3. 个人所得税等代扣代缴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规定,具有应税所得的居民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系劳动者领取薪酬必须承担的税费。代扣代缴仅是 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一种方式,并不影响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动者领薪应承担税费 的性质。在“吃空饷”型职务侵占中,单位代扣代缴费用是犯罪行为人获取非 法利益要承担的必要费用,在此应视为犯罪成本,同样应当计入职务侵占数 额中。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张晨玮 苏容 5 以管教为名长时间频繁暴力殴打 未成年子女致死的行为定性方法 — — 王某、徐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沪刑终30号刑事裁定书 2. 案由: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被害人王某某长期在河南省与其祖父祖母共同生活。2022年8月底,王某 某(十周岁)来到上海市随父亲即被告人王某和继母即被告人徐某共同生活,

一、犯 罪 17 就读于某小学。同年12 月中旬,学校改由线上教学。2023 年1月上旬至2月 12日,待业在家的徐某时常向王某反映王某某学习不好、习惯不好、难以管教 等情况,并杜撰班主任反映王某某存在上课注意力不集中、语文作业正确率差 以及偷拿同学物品等问题。在上述期间内,王某、徐某以管教为由频繁采用拳 打脚踢的方式或使用戒尺、木棍、钢管等工具对王某某的头面部、躯干以及四 肢进行暴力殴打,还采用跪搓衣板、站在凳子上罚站、不许睡觉等方式对王某 某进行体罚。同年2月7日,徐某带王某某就医,在医生告知要进一步做检查 和治疗的情况下,徐某以次日会带王某某去熟悉医生处治疗为由拒绝,仅要求 做伤口清创缝合及包扎。同年2月12 日起,王某某出现大小便失禁并卧床不 起,直至同月16日10时30分许,徐某发现王某某呼之不应,怀疑死亡。当日 12时30分许,王某、徐某将王某某送至医院,送医时王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同日,民警将王某、徐某抓获归案,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徐 某到案后仅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遭钝性外力反 复作用致全身大面积皮肤损伤,引起皮下组织感染、坏死并继发间质性肺炎及 心肌炎等,终致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经司法鉴定,王某、徐某具有完全刑事 责任能力。在法院审理期间,徐某的亲属向法院提交人民币17万元作为代徐某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款项。 【案件焦点】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明知实施 暴力殴打会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仍长时间持续频繁暴力殴打被害人, 在被害人头面部大面积淤青、肿胀,腿伤血流不止等肉眼可见的明显伤势下, 依然继续殴打,二人的行为明显有别于虐待罪中的软暴力或轻暴力等一般暴力 行为,已经超出追求肉体和精神摧残的虐待故意范畴,徐某殴打被害人的暴力 程度虽未及王某,但亦有持戒尺、木棍等工具殴打被害人,且有挑唆王某殴打

18 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 被害人的行为,故二人均应认定为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二人客观上使用戒 尺、木棍、钢管等工具实施暴力,殴打频次频繁,殴打部位遍布被害人全身并 伤及头面部等要害部位,殴打力度致戒尺、木棍断裂,殴打后果造成被害人死 亡,作案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鉴于二人殴打被害人并非积极追求被害人 死亡结果,故王某、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王某、 徐某作为王某某的父亲和继母,对王某某负有监护义务和照护职责,二人非但 未尽相应职责,反而以管教为名,在长达一个多月时间内,频繁采用拳打脚踢 或使用戒尺、木棍、钢管等工具对被害人肆意暴力殴打,在带被害人就医,医 生要求进一步做检查和治疗的情况下拒绝治疗,在被害人卧床不起、大小便失 禁情况下仍听之任之,放任被害人重伤乃至死亡后果的发生。故二人犯罪故意 明显,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综 合二人在暴力程度上的区别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对二人量刑时予 以区分;鉴于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 执行。被告人王某、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二、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王某、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人民币76098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徐某对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对未成年子女长时间频繁实施暴力殴打的行为定性,主要涉及故意伤害罪 与虐待罪的区分与认定。故应综合全案证据情况,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的构 罪要件区分为基础,围绕案件客观事实基础和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法医学归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