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
年度案例区业主提供停车服务,并私自收取小区业主停车费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
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被告人刘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处理小区“僵尸车〞系物业公司决定,
被告人刘某处理“僵尸车〞系服职行为。虽刘某错误处置了有主车辆,末进一
步确认车辆权属,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不宜以
犯罪论处。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
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二、贵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单位物业公司 255887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
律效力。
#### 法官后语
本案刘某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辆作为大宗财物,停放于小区车库,依常理不应认定
为无主物。刘某未完全排除车辆系有主物的可能而径自处理车辆,具有非法占
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刘某处置车辆的
目的系清理小区内无人使用管理的车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具有非法占
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意,故只有客观行为违法,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从主客观方面均能判断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具体理由如下。
“盗窃罪属于取得型财产犯罪,要求行为人对于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Q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从犯罪动机和心态直接判断,也
可以从客观行为推断得出。从主观上看,盗窃犯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在实
施犯罪前形成盗窃故意,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意,如果犯罪心态属于
过失,则不构成本罪。本案中,刘某处理车辆之前本应当确认车辆权属,认为
车辆可能处于无人管理、使用的状态,系“无主车”,在心态上应属于过于自
信的过失,不存在盗窃占有他人车辆的主观故意。刘某处理“僵尸车”的行
为,系其所在物业公司为加强小区管理而实施的服职行为,并非为非法占有他
人财物。刘某主观上从一开始就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恶意,“根据行为
与责任同在的原理,既然行为人在实施取得财物的行为当时没有盗窃的故意,
就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从客观行为看,一方面,从行为人是否关注财物权属情况推断。一般地,
行为人实施盗窃前,不关注查证财物有无权利人,盗窃行为与财物权利状态不
存在很大关系,如果行为人在处理他人财物前重点关注财物的权属情况,一旦
知晓存在相关权利人则不处理该财物的,则该行为不构成盗窃。本案中,刘某
在处理车辆前该两辆车在小区内长期停放,经所在公司决定后处理车辆,其在
处理车辆前本应当确认权屬而未确认,其认为车辆可能属于无主物才进行处理,
刘菜注意到了车辆可能属于有主物只是未进一步确认权属而已。另一方面,从
行为人发現处分有误时采取的补救措施推断。处分他人财物是否具有可罚性取
① 王鉴:《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对象务议》,载《中外法学》2015 年第6期。
◎ 王林:《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 年第8期。
决于是否发生了致使原所有权人永远丧失财物的危害后果,是否出现使财物最
终无法恢复权利人占有的情形。行为人通过实施盗窃行为对财物现实的、排他
性的控制会导致他人永远丧失对财物现实的支配或者控制。本案中,刘某发现
处置存在错误时采取有效措施将车辆发还给被害人;及时挽回被害人损失,被
害人并未永远丧失财物,由此也可以推断出刘某的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刘某的
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可以从其处理车辆后所获款项不是据为己有可以
推断,刘某仅从中间人处获取了2000 元的提供信息费,不同于处分车辆销赃
获利。
编写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王勤勤 吴晓艳
“碰瓷”索赔报复举报人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杨某敲诈勒索案
---
### 案例1117:“碰瓷”索赔报复举报人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名**:杨某敲诈勒索案
#### 案件基本信息
- 1.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6刑终323 号刑事裁定书
- 2. 案由:敲诈勒索罪
#### 基本案情
2019 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某擅自制作电捕鱼设备并在其家南侧河里使
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罚款人民币 200元,并收缴作案工具。其得知举
报人是被害人朱菜(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9月23日被吊销驾驶证
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欲举报朱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予以报复。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杨菜发现朱菜的汽车在赵甸居附近行驶,遂驾车
故意撞向该车,后发现驾驶员是朱菜的妻子,与对方私了,赔偿对方维修费人
民币400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杨菜发现朱菜驾车在道路上行驶,驾车尾随并故
意撞击朱菜的汽车。后双方下车处理事故,被告人杨菜提出报警,朱菜因害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