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
年度案例已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数额尚未达到法定标准,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在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身份的前提下,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最
主要的区别是判断行为人在实施该犯罪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
已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主管”
是指行为人虽不具体管理、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
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
责,亦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处置权。“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具有管理、处
置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单位财
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
就本案而言,笔者将从郑某某的主体身份、所处岗位职责、作业流程、现
场环境及窃取方式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第一,郑某菜符合职务侵占的主体身份。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没有此限制。因
此,前者的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正
式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本案中,郑某某自2015 年起被聘为客运公司的点钞
员,符合职务侵占罪中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体身份。
第二,郑菜某所处岗位的工作流程及现场环境。郑某某所处岗位是客运公
司的点钞员。日常工作为现场清点公交车辆票箱钱款,每个点钞员在点钞室都
有固定的点钞操作台,每个点钞操作台上方都安装了多个角度实时监控摄像头,
要求点钞员在工作台上操作且点钞需在全程无死角的监控下进行,公司监控室
配有专职监控员负责实时检查现场工作情况。点钞员每日6点30分上班,进入
工作区域落座各自工作合后,主管分配各线路钱箱并统一放到各自工作台座位
后方,点钞室的统计员发放给点钞员钱箱钥匙,点钞员的工作就是把钱箱开箱,
把钱箱里的钱倒出來进行分拣,待所有的钱箱清点完毕与统计员核账。
第三,郑菜菜窃取钱款的方式。郑菜菜每次窃取时都会将其中的一摞捆好
的钞票提前放置在桌子边上,在倒钱箱的时候用一只手抖钱箱,另一只手快速
将桌边上的钞票拿起反扣到钱箱的内侧,趁其转身向墙面处放空钱箱时,迅速
将扣在钱箱内侧的钞票揣到其裤兜里。
综上,郑某某在负贵点钞的区域内清点钱款并当场上交,开箱及清点工作均
在严密的监控下完成,清点的钱款仍处于客运公司的实际控制之下,郑某某对清
点的钱款并没有实际有效控制,其仅是直接接触到财物本身,而无权支配该财物,
尚不足以认定为对清点钱款的合法占有。郑某某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并无
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贵,其窃取财物并非利用职务之便,而是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在清点钱款期问秘密窃取,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编写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范一辰.邵娜
被盗财物价格无法查明时
以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的必要性
—吴某健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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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093:被盗财物价格无法查明时
**案名**:吴某健盗窃案
#### 案件基本信息
- 1. 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3 刑终 658 号刑事裁定书
- 2. 案由:盗窃罪
#### 基本案情
2020 年12 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吴某健伙同黄菜华、雷菜斌、黃菜志、
黃菜肄(均另策处理)组成盗窃团伙,由吴菜健、黄菜华负责统一向上家购买
假M 牌酒、销售真M牌酒、收款、分赃等工作,在浙江省温州市、宁波市、福
建省福州市等地应聘酒店服务员,并汉假 M 牌酒(有包装)调换真 M牌酒
(连包装)的形式实施盗窃,总计作案至少二十余次,销赃总额在人民币
141600元以上,被告人吴菜健个人荻利至少4万余元。
其中,2021年3月19日,雷某斌在某酒店二楼包厢用上述方式窃取被害
人李某的 M 牌酒1瓶;2021年4月11日、13日、22日,被告人吴菜健伙同黄
菜肆在菜酒店用上述方式分别窃取被害人吴菜某的 M牌酒2瓶、被害人何菜的
M 牌酒1瓶(均无法估价)、被害人汪菜菜的 2017 年M牌酒1瓶(经鉴定,价
值3100元)。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健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建议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十个月。
#### 案件焦点
被盗财物价格无法查明时能否应以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根据社会常识和商品交易
规律,吴某健的上家将收购的 M 牌酒再进行转卖,必有转售再获利空间;
(2)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涉案 M 牌酒具体价格的前提下,应将销赃金额
141600 元认定为犯罪金额。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健结伙多次盗窃,
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未指控盗窃数额巨大不当,应予纠正。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吴某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健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 141600元,返还各被害人,其
中包括返还人民币 3100元给被害人汪某某。
一审宜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认为原审以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不当,
建议采纳检察机关根据盗窃次数提出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销赃数额认
定本案被盗M牌酒价值至少141600 元,符合相关规定,亦符合常理。原判定
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