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限高」的人代购高铁票,为什么会判刑?——「代购」与「倒卖」只差一步
一、一家「不做旅游」的旅游公司
据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官网转载的《山东法制报》报道(2026年4月),2023年起,苏某乙入股了一家「旅游公司」——这家公司压根不做旅游,主业是替失信被执行人订受限车票:网上打广告、加微信接单、用购票软件漏洞绕过实名验证,再加价卖出,一单赚几百元手续费。2023年8月,苏某甲、苏某乙又共同出资成立另一家旅游公司,由苏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业务照旧。
短短几个月,二人参与倒卖的车票票面金额达二十多万元,非法获利近十万元。整条链条的败露,源于一位「客户」进站时被拦下。法院审理认为,二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构成倒卖车票罪:苏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苏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不就是帮忙买张票吗?」帮忙买票与倒卖车票之间,隔着一条法律上的线。
二、「代购」和「倒卖」差在哪里
先说清楚:亲属、朋友之间受托买票,按票面实价、不收额外费用的,法律并不禁止。问题通常出在三处:
- 加价:以高于票面价格卖出(本案是「高出票面数百元」),而高价、变相加价倒卖,正是法条针对的行为;
- 规模与营利:反复、成批量地做,并以手续费、抽成为业;
- 对象:所服务的是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什么算「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7号)第一条给了明确标准:「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对照本案,票面二十余万元、获利近十万元,早已远超这条线。
三、为什么这类「帮忙」会被认定为犯罪
承办法官的说法很直白:「这不是普通代购,而是变相加价倒卖,且情节严重。」在他们看来,帮被法院明令限制高消费的人买票,不仅破坏铁路售票秩序,更是对司法权威和信用体系的直接挑战。
从手段看,办案人员介绍,行为人利用12306系统的漏洞绕过实名制校验完成购票,再以高出票面数百元的价格转卖给失信被执行人。这种「低买高卖」与传统「黄牛」并无本质差别,只是把摊子从火车站搬到微信对话框。
罪名也并不限于线下黄牛。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王某强、王某倒卖车票案」(入库编号2024-03-1-172-001,案号(2021)黑71刑终11号,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明确:利用抢票软件不间断刷新抢票、重复提交订单购票后加价倒卖,数量多、金额巨大的,应当以倒卖车票罪论处。上海宝山检察机关2021年披露的一起同类案件中,为限高人员出票的代售点经营者董某,同样被以倒卖车票罪提起公诉——出票这一环也在刑法射程之内。
四、「限高」到底限制了哪些出行方式
被限高并不等于出不了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与出行直接相关的是:
-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普速列车、动车二等座等基本出行方式仍可选择。限高限制的是那部分「高消费」消费行为,并非把出行自由整体剥夺。
五、买票的失信人自己有没有风险
有,而且不少人低估了这一层。
- 上述规定第十一条写明:「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说明:本条援引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是2015年文本条号,2021年、2023年修正后相应内容位于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属序号调整,实体未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第三条把「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仅仅一次违反限制消费令,并不必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入罪仍要回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构成要件,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具体情形去判断(本段为笔者的分析与提示,非条文原文)。此外,办案人员提到,如今铁路系统与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已实现数据联动,一旦身份核验触发预警,不仅进不了站,还可能被移交执行法院。
六、确有急事要坐高铁,正确的路径是什么
法律并没有堵死确有需要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实务上通常的做法是:向执行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说明事由(如探望危重亲属、处理紧急业务)、出行的时间与区间,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经法院审查批准后购票出行。另外,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找人代购所付的「手续费」,往往并不比走一次申请程序便宜,却把行政处罚甚至刑事风险一并买了回来。
七、几个需要澄清的误区
- 误区一:「收的是跑腿费,不是票钱。」收费叫什么名字不影响定性,关键在是否加价倒卖、数量金额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 误区二:「换个渠道、用护照买就能绕开。」绕开实名制校验本身是本案的犯罪手段,本文不讨论具体做法,也不构成任何建议。
- 误区三:「我有营业执照,做的是旅游业务。」营业执照不等于业务合法。挂着旅游之名行倒票之实,仍按倒卖车票处理,且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责任往往更重——本案苏某甲正是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被追究。
- 误区四:「帮的是朋友,算不上做生意。」是否构成「经营活动」,看的是反复次数、规模、金额与营利目的,而非双方关系的亲疏。
八、写在最后
一张高铁票,牵动三方:赚手续费的「黄牛」、想绕开限高的被执行人,以及迟迟拿不到钱的申请执行人。前两者都可能承担法律后果。对被执行人而言,真正的出路只有两条:一是履行、和解,或者如实报告财产、依法处理债务;二是确有必需时,走申请临时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正规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可以通过法院查询、控制财产,在符合条件时推动拒执责任的追究。
如您或家人涉及失信、限高、执行案件,或正面临倒卖车票、拒执等相关刑事风险,欢迎联系王律师:电话 186-0113-9509,微信 wang22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