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案件:曹某在境外某国电诈园区内开设超市,专门为园区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的人员提供食品、日用品乃至现金兑换服务,并按月向园区运营方缴纳高额租金和管理费。2019年至2020年间,曹某多次以摩托车、皮划艇甚至徒步翻山越岭的方式,在没有护照、通行证等合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偷越国边境往返。

“我没直接骗人”不是免责理由

曹某辩称自己只是开超市卖货,没有直接参与诈骗。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明知该园区专门针对中国公民实施投资理财诈骗、裸聊敲诈等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食品、日用品和现金兑换等后勤保障,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帮助犯;同时,其多次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又单独构成偷越国境罪,情节严重。法院最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法律上如何理解“帮助犯”

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人,即便没有直接实施诈骗、敲诈的核心行为,只要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物资、资金结算、场地等后勤支持,同样要按照共同犯罪的帮助犯承担刑事责任。这类行为不仅侵害了被骗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对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造成了实际危害。

现实提醒

对普通人而言,最直接的启示是:远离电诈园区及相关人员,不要因为“我只是做点小生意”“我没有直接骗人”就心存侥幸。一旦沾上,很可能自己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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