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 本案定的罪名是《刑法》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是失火罪。它追究的不是「点火的人」,而是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既不整改也不报告,导致重大伤亡的直接责任人员。
  • 认定「直接责任人员」看职责,不看职务高低。这位老师在案发当晚就住在305男生宿舍、兼宿舍管理职责,法院据此认定她要为宿舍隐患负责;若只有班主任职责、事发时不在宿舍,一般不会构成此罪。
  • 刑期是法定的两档:死亡一人以上对应三年以下;死亡三人以上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案13人死亡落在第二档,6年在这个幅度之内。
  • 「事后喊学生起来、参与救火」不能免罪,只属于可以从轻的情节;决定罪名是否成立的是事发之前有没有整改或者上报隐患。

一、法院查明的事实

据新华社报道,2024年1月19日22时45分许,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砚山铺社区英才学校小学三年级305男生宿舍发生火灾,当日实际住宿学生33人;消防部门在约15分钟后接到报警,火灾最终造成13名小学生死亡、4人受伤(重伤1人、轻微伤3人)。2025年12月19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

三名被告人与刑期是:学校实际控制人李宇有期徒刑七年,校长徐向阳六年六个月,小学三年级班主任兼305男生宿舍宿管老师贾霞六年;同时禁止三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新华社报道的宣判内容)

判决认定与责任相关的隐患包括:学校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违规办学;起火建筑屋顶水箱和室内消防栓无水;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没电,未能及时报警;305宿舍住宿人数严重超标;事发时未有效组织学生疏散。据媒体披露的判决书内容,贾霞还承认2023年秋季她用床铺把宿舍东侧安全出口堵住,未向校领导汇报。

二、罪名为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文)

所以它和「谁点火谁负责」的直觉不一样。学生用打火机烧裤子上的线头是起火原因,但第138条要追究的是对校舍、宿舍安全负有管理职责的人:隐患明摆在那里,他们既没整改也没上报。这也是同案三人被判同一个罪名的原因。

三、「直接责任人员」怎么认定:看职责,不看职务

三名被告人里,最让网友想不通的是这位老师:她不是老板、不是校长,为什么也判了6年?

答案是她的另一个身份。按照法院查明的事实,她入住305男生宿舍并兼任宿管老师,对305宿舍住宿学生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职责。有媒体在解读判决时指出,法院认定她构成此罪依据的是宿管老师的管理职责,而非班主任身份;如果她仅有班主任职责、事发时不在宿舍,一般不会因此构成该罪。

据媒体披露的判决书内容,公诉机关的指控还包括她未第一时间报警灭火、未及时疏散学生等情节。(上述为媒体报道内容,不是法条原文)

四、13条人命对应几年?量刑区间是算出来的

《刑法》第138条给了两档,而「后果特别严重」怎么认定,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作了量化:

  • 《刑法》第138条的行为造成死亡一人以上,认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解释第六条第四款)
  •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解释第七条第三款)

本案13名学生死亡、1人重伤,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一档。李宇作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管理人被判七年,是该档最高刑;校长六年六个月;宿管老师六年。媒体披露的判决书内容显示,法院认可贾霞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责任相对轻于李宇、徐向阳,依法从轻处罚——6年已是在三到七年幅度内从轻后的结果。(律师归纳)

还有一项容易被忽略的处罚:禁止三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职业。依据是《刑法》第37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原文,节引)

五、为什么「喊学生起来」不能免责

很多人疑问:她发现着火后喊学生起床逃生,还参与救火,为什么不能抵掉责任?两点要分开看。第一,罪名看的是事前的不作为:超员、报警器没电、消防栓无水、出口被堵,这些隐患在事发前早已存在,整改和上报的机会已经用掉;事后喊人、救火改变不了「明知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这一构成要件已经成立。(律师归纳)

第二,事后表现影响量刑,而且是法律明确写出的从轻情节。上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文,节引;该条适用于《刑法》第132条、第134条至第139条之一规定的犯罪)本案法院也确实认定她认罪认罚、责任轻于另外两名被告人,从而从轻。(律师归纳)

网传「她救了一百多名学生」的说法也要说清楚:被疏散的学生确实不少,但据媒体披露的判决书内容,有学生证言称她让一名已跑出宿舍的学生返回火场喊人,该学生因此被烧伤,她本人也供述未进入305宿舍救出被困学生(细节来自媒体报道,以判决书为准)。

六、如果只是一名普通班主任,会被追究吗?

该罪的责任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看的是有没有安全管理职责,而非教师身份。(律师归纳)

  • 有住宿管理职责、当晚就在宿舍、明知隐患不整改不报告——责任最重,本案即如此。
  • 只有授课职责、不负责任宿和设施安全、事发时不在现场——一般不构成此罪;如有其他过错,可能涉及其他责任。
  • 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对办学条件和安全投入负最终责任,本案中被判得最重。
  • 发现校舍、消防、超员等隐患,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举报;涉及违规办学的,还可向民政部门反映。

七、赔偿从哪来,家长还能做什么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原文)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要自证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担责。(律师归纳)

据新华社报道,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因是案发后已依法获得赔偿——赔偿问题在判决前已经解决,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没有再判。

如果家长认为赔偿不足,或者发现新的隐患没有处理,实务上可以:保存缴费凭证、入学协议与隐患现场照片;向学校和教育部门书面要求整改;就赔偿另行走民事起诉。

写在最后

本文标明「原文」的是法条或司法解释原句,标明「律师归纳」的是我对构成要件和裁判逻辑的整理;案件事实来自新华社报道和媒体披露的一审判决书内容,具体细节请以判决书和官方通报为准。这起案件最朴素的提醒是:安全事故的责任,往往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被写好了。超员的宿舍、没电的报警器、被堵住的出口,只要有一个环节有人明确提出整改,责任链条就可能被切断一次。如您遇到校园安全、安全事故责任或刑事辩护问题,欢迎联系王律师:电话 186-0113-9509,微信 wang223040。

事实来源:新华社《河南方城英才学校大火案宣判:学校创办人等3人获刑》(2025-12-19),新华网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