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 2026年5月1日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改为分别参照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执行——过去那套「二倍、五倍」的换算规则被取消了。
  • 落到钱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的入罪起点由6万元降为3万元,「数额巨大」由100万元降为20万元,300万元以上进入「数额特别巨大」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个人行贿3万元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原来是6万元。
  • 这不是只管员工的一把刀。老板把公司的钱挪作他用,或者装进自己口袋,同样适用新标准;实践中报案的人往往不是员工,而是其他股东、合伙人。
  • 要留意「参照执行」四个字:3万元是可能入罪的门槛,不等于一定判刑。同一条还要求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 新标准只适用于2026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行为;之前的行为,按行为时的标准判断。

改的是哪一份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2026年4月10日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直接相关的是第八条,原文如下: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该解释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它不一致的,以它为准。也就是说,2016年那份解释里「二倍、五倍」的换算规则,就此退场。

3万元这条线,以前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原文(节引):「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而受贿罪、贪污罪的「数额较大」起点是3万元,「数额巨大」起点是20万元。乘以二倍、五倍之后,民营企业人员的标准就变成了「数额较大6万元、数额巨大100万元」,比公职人员高出好几倍——很多企业内部的收回扣、职务侵占案件,就是卡在这条高线上。新解释把倍数取消,两头拉平。

新旧标准对照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数额较大由6万元降为3万元;数额巨大由100万元降为20万元;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按本条处理。
  •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步——3万元、20万元、300万元。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个人行贿的数额较大起点由6万元降为3万元;数额巨大起点由200万元降为100万元。
  •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参照挪用公款罪执行——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3万元起;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万元起。

立案追诉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过去为什么对不上?

因为这两件事本来由不同文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原文(节引):「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早就按3万元立案了。

但法院定罪量刑,用的还是2016年解释的6万元、100万元。于是过去常见一种落差:公安立了案、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到了审判阶段却发现没达到定罪标准。我的归纳是,这次解释(二)第八条把民事、行政执法和刑事三段的数额口径统一了,对辩护而言可以争的「数额不够」空间相应收窄;但第八条同时要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个别情节轻微、已经退赃退赔的案件,仍有机会在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上做工作。

为什么说这把刀也会砍到老板?

对员工来说,风险点很具体:在采购、招标、销售环节收受供应商或客户给的返点、好处费,数额达到3万元,公司就可以报案,公安依法可以立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第一款处罚。

对老板来说,风险点常被忽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都在里面。公账私账混同、股东长期借款不还、公司资金随意调动,这些在旧的100万元标准下很难走到刑事程序,现在3万元、20万元这条线一降,性质就可能变了。而实务中报案的通常不是员工,是意见不合的股东或者要退出的合伙人。

一个口播素材里提到的案子(未核实)

我在口播里举过一类案子:早些年有一位当事人,被指骗取某企业五六百万元,但案件一直没能推动下去;后来她到另一家公司任总经理,跟人索要了30万元回扣,才被追究刑事责任,按当时「100万元才算数额巨大」的标准,最终只判了十三个月。这段叙述凭记忆转述,没有案号、没有判决书,我没有核实过,只用来直观说明新旧标准的差距,不宜当作案例事实引用。如果同样的事实发生在2026年5月1日以后,30万元已经落在「数额巨大」的区间里。

当事人行动清单

  • 员工:不要以行业惯例为由收受回扣、返点、手续费。供应商给的返利进入公司账户、入公司账,与装进自己口袋,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 企业:把佣金、返利、招待费的内部制度写清楚并留痕;账外账、用私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是被认定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高危动作。
  • 股东与合伙人:发现公司资金异常,先固定银行流水、账册和审计线索,再判断走民事还是刑事路径。
  • 已经被调查的一方:重点核实三件事——财物是否归个人所有、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有没有真实对价(例如确实提供了居间服务)。

几点限制与提醒

第一,3万元、20万元是数额起点,不是判决结果;能否不起诉、能否判缓刑,要看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是否主动交代等全案情节。第二,本文引用的法条与司法解释原文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个别条文为节引,省略号或删节处不代表原意变化;文中标注为「我的归纳」的部分是我的理解,不是原文。第三,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行为发生在施行之前的,仍按行为时的标准判断,不要拿新标准去倒推旧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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