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实际服刑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的标准恢复,中间停发的一分不补,但今后国家上调养老金时可以跟着涨。
  •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养老金照发,但考验期内不参加年度养老金调整——钱在手里,只是涨不到你。
  • 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还没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最后被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无罪,停止期间的养老金应当补发。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适用另一套规则: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退休待遇,刑满释放后也不再恢复,只能由原单位酌情给生活费。
  • 服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家属拿不到遗属待遇。

企业退休人员的规则:停发、不补、期满恢复

这一块的直接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这份 2001 年的复函至今仍在执行,多地人社、社保部门的公开答复都直接引用它。原文(节引):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停发的那几年,不会补。这跟"多扣了会退"的直觉相反——实务上从来没有补发一说。至于恢复手续的时间点,条文写的是服刑期满后,各地社保经办机构通常从刑满释放的次月起办理并发放;这是我对办事口径的归纳,不是条文原文,具体以参保地社保机构为准。

缓刑、假释、监外执行:钱照发,但涨不了

同一条复函接着写:「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补充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里,原文(节引):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句话:缓刑、假释的人每月有钱拿,但每年养老金的普涨轮不到他;假释一旦被撤销、收监继续服刑,从撤销之月起连钱都停。

还没定罪就被抓了:暂停发放,无罪要补

44号函最后一句:「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也就是说,人还没被法院定罪时只是"暂停",不是"取消";最终不起诉、撤案或宣判无罪的,这段期间的养老金应当补发。被留置、监视居住的情形能不能比照,各地口径不完全一样,需要个案向经办机构确认。

服刑期间去世:个人账户能继承,遗属待遇没有

44号函还有一句常被忽略:「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老人个人账户里自己缴的那部分钱,本息可以继承;但丧葬补助、抚恤金这类遗属待遇没有。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是停发,是取消

公务员适用《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按其规定(以下为归纳,非条文原文):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待遇,按原基本退休费的 75% 计发生活费;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按原基本退休费的 60% 计发生活费,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 40% 降低原基本退休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实刑)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适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该文件第二条第(六)项原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同一文件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宣告缓刑的,考验期满按 12% 降低基本退休费;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考验期满按 40% 降低。同样是"判了但没坐牢",降与不降、降多少,也因身份而异。

还要注意一个衔接条款。69号文第二条第(九)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2014 年 10 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按养老保险计发养老金的人员该适用哪条线,实务上仍以社保经办机构的答复为准——我的判断是,这部分人更接近企业退休人员的处理方式,但我不敢说各地已经统一。

另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退休不等于免除追责,待遇该怎么调整还会怎么调整。

还没退休就判了、服刑期间到龄怎么办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在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等服刑期满后再按规定办理。也就是说,这期间不能"人还在监狱里、养老金先领上"。这一条在多地社保部门的公开答复中都能查到,属于经办口径。

出狱后要做的几件事

  • 拿到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后,尽快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恢复发放手续,越晚办,越晚拿到钱,之前停发的也不会补。
  • 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人,留意当年的养老金调整名单里有没有被排除;考验期顺利结束的,从下一年度起应当恢复参加调整。
  • 曾因在押、通缉被停发的,如果后来被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无罪,凭相应法律文书书面申请补发,被拒绝可要求出具书面答复。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先弄清自己领的是"按退休费办法计发的待遇"还是"按养老保险计发的养老金",两条线的处理规则不同。
  • 服刑期间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依法主张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几点提醒(研究限制)

  • 本文引用的 44号函、315号函、人社部发〔2010〕104号、人社部发〔2012〕69号,都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或复函,不是法律、行政法规,各地经办尺度可能略有差异。
  • 44号函写的是"服刑期满后"恢复,实务多从次月起办理,我未找到统一条文,这一点属于我的归纳。
  • 养老金是长期缴费形成的待遇,停发是否合理在学理上有争论;但现行规定如此,遇到具体问题不宜只按网上说法下判断。

如果你或家人正遇到退休后被判刑、养老金被停发的情形,欢迎联系王律师:电话 186-0113-9509,微信 wang22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