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 「见死不救」在特定条件下会构成犯罪,最重的一种定性是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山西一起公开报道的案件中,妻子受辱后喝下农药,丈夫在场不施救,最终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 决定要不要负刑事责任的,不是「有没有伸手」,而是「有没有救助义务」。有义务而不救、放任死亡结果发生,才落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没有义务的人只是没救,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 救助义务主要来自四类地方:法律规定的亲属扶养义务、自己的先行行为、对场所或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职务或业务上的救助义务。
  • 义务的履行标准不是「必须救活」,而是「必须及时、有效地施救」:制止继续服毒、拨打120、送医都算履行;站在原地等别人来,就是没履行。
  • 普通路人不存在法定救助义务,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妻子喝下农药,丈夫等到娘家人来才送医

这是一起公开报道的山西案件,事实并不复杂。妻子与他人有不雅聊天记录被丈夫发现,丈夫动手殴打了她,又把聊天记录发到娘家亲戚的群里。妻子受辱后喝下农药,很快出现中毒症状。丈夫当时在场,没有制止,也没有施救,一直等到娘家人赶到,才把人送去医院,妻子最终不治身亡。

法院的结论是:丈夫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理由有两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有救助义务;而妻子之所以自杀,起因正是丈夫先前的殴打和公开羞辱。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不写该案的具体法院名称,口播素材转述的细节也未经裁判文书核实,量刑部分见文末「研究限制」。

「不作为」为什么也能构成故意杀人

刑法处罚的不只是亲手把刀捅进去的人。一个人对某种法益负有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放任结果发生,在法律上与积极作为等价。

作为义务从哪里来,学理上通常归纳为四类(以下是律师归纳,不是法条原文):

  •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最典型的是配偶、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与救助关系。
  •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警察、消防员、医护人员、救生员,岗位本身就要求他们冲上去。
  •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签了合同当保姆、当护工,接手看护就产生了义务。
  •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自己先前的行为把别人置于危险境地,就有义务把人从危险里拉出来。

法律依据:这四类人看到有人自杀,必须救

  • 配偶、父母子女等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原文:「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进一步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配偶就在现场而见服毒不救,属于典型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而不施救」。
  • 自己的先行行为把人逼到自杀的人。先殴打、先辱骂、先把隐私散布出去,对方的自杀与这些行为有直接因果,救助义务随之产生。这也是上面那起案件判决的第二条理由。
  • 对自己控制的空间或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列举了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客人在你的店里、在你组织的活动中出事,你有救助和安全保障义务。
  • 职务、业务上负有救助义务的人。《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原文:「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消防、急救、医护人员的岗位规范同理。

边界:没有义务的人见死不救,一般不构成犯罪

法律不能要求每个人都当英雄。路人看到陌生人跳桥而没有伸手,原则上不构成犯罪,通常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有三点要分清:

  • 「他自己要死的,跟我没关系」不是免责理由。只要你有作为义务,被害人的自杀意愿并不免除你的救助义务。
  • 主观状态决定罪名。明知对方服毒、有能力救助而放任其死亡,是故意杀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只是疏忽大意没意识到危险,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还可能落入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 义务是「及时救」,不是「救活」。拨了120、制止了继续服毒、及时送医仍未能挽回生命,一般不会被追究刑责;反过来,等到别人来了才动,就算最后送去的是三甲医院,也可能被认定为不作为。

当事人容易踩的坑

  • 把「冷处理」当冷静。伴侣情绪崩溃、有自杀表示时,离开现场、关机、不管不问,风险远高于争吵本身。
  • 以为责任会自动转移。人在你家里出事,你打给家属不等于义务已转交;家属赶到之前的那段时间,仍然是你的义务。
  • 先动手再放任。殴打、散布隐私等先行行为叠加不作为,往往同时触及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两条线。
  • 把事后补救当成免责。赔偿、取得谅解、自首属于量刑情节,通常不改变「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

如果身边有人正在自伤、服毒

  • 第一时间拨打120、110,说明地址和所服药物;
  • 不要单独离开现场,也不要阻止他人施救;
  • 保留通话记录、出警记录、送医记录——日后证明自己已履行救助义务,靠的就是这些;
  • 如果你是被指控「不作为」的一方,尽早固定自己曾施救的证据,并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研究限制

本文的案件事实来自公开短视频口播转述,法院全名与案号未经裁判文书核实,案例部分只作说明法理之用。量刑方面,十三年有期徒刑落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基本档(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内,但本案是否另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素材中没有交代,不宜据此反推裁判规律。另外,本机离线法条库未单列关于「作为义务来源」的条文,上文四类来源属学理归纳,法院仍会结合个案的具体因果关系判断。此类案件与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定性(可参见本网站《隔着屏幕教人自杀,为什么按故意杀人罪判?》)常有交叉,个案差异很大。

如您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形,欢迎联系王律师:电话 186-0113-9509,微信 wang22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