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转账138万给「外面的女人」,前妻起诉返还却败诉:赠与还是嫖资,差在哪?
先说结论
- 丈夫在婚内背着妻子,把夫妻共同财产送给婚外第三人,妻子起诉要求返还,法律上是支持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加上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给的是一条明确的路径。
- 但这条路能走通的前提是,这笔钱在法律上属于「赠与」。如果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是性交易关系,这笔钱就是嫖资,妻子的返还请求会被直接驳回——吉林这起案件,一审判决返还111.8万余元,二审全部推翻。
- 判断是赠与还是嫖资,不看给钱一方怎么表白,而看双方的客观行为:怎么认识的、聊天内容是什么、转账金额和频次有没有规律、是否按次付费、双方地位对不对等。
- 钱要不回来,不等于没人管。二审法院把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卖淫、嫖娼可以拘留并罚款(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
- 但治安处罚有追究时效,嫖资也不是「归谁所有」而是按违法所得处理,所以实务中常见的结局是:原配要不到钱,钱也可能已经被花掉。这一点比败诉本身更值得注意。
案情:一审判返还111.8万元,二审全部推翻
这是2025年8月吉林市一份公开的二审判决书披露的案件,事实并不复杂。
男方与女方2012年8月登记结婚,2024年5月登记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通过招嫖认识了一名性工作者,两人保持联系一年多,男方累计转款138.4万余元;聊天记录里有暧昧称呼,也有「520」「1314」这样的红包。2024年离婚后,前妻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判令对方返还138.4万余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转账明显超出「服务费」的范围,构成赠与合同关系;男方未经妻子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判决返还111.8万余元(比主张金额少,是扣掉了购买二手车和共同消费的部分)。
一审后收钱一方上诉,并在二审提交了12段通话录音,用以证明双方是性交易关系。二审法院改判:双方并非情人关系,而是性交易关系,案涉款项除购车和共同消费外,其余均系嫖资;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前妻的诉讼请求,同时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争议焦点:同一笔钱,两种定性决定胜负
两审法院面对的事实基础差不多,结论却相反,差别只在「钱的性质」这一个问题上。
若认定为赠与:出钱一方无权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原文,「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再按第一百五十七条原文(节引),「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钱就要吐出来。
若认定为嫖资:这笔钱是违法交易的对价,不是无偿给予,赠与这个前提就不存在;而作为违法交易对价,它本身不受民事法律保护,前妻也就没有可以主张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法律依据:原配要回钱走的是哪条路
这类案子以前靠个案裁判,2025年起有了统一规则。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原文(节引):「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我的归纳是,这条司法解释说清了三件事:一是前提为「赠与」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二是目的须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三是效果为无效并返还。它解决不了、也不可能解决「这段关系究竟是不是性交易」这种事实认定问题,而这恰是吉林这起案件的胜负手。
配套的还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原文:「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忠实义务的法定依据,但它本身不直接产生「把钱要回来」的请求权。
法院怎么分辨赠与和嫖资:四个维度
二审判决的推理方式值得逐条看,因为这正是当事人打这类官司时真正要举证的东西。
- 相识方式:通过招嫖认识;男方在聊天中多次提到对方与其他客人、被包养、别耽误挣钱,说明他清楚对方的身份。
- 地位关系:通常由男方发起对话、提出需求,对方始终被动迎合,按要求称呼「老公」,被责骂也不回击,明显不对等,更接近服务关系而非情人关系。
- 角色定位:男方自称男友、甚至提出结婚,但对方从未把自己定位成情人,坚持先付款再上门,并在男方婚姻出问题时反复强调双方是「买卖关系」。
- 款项交付:转账时间没有规律,不具备定期支付包养费的特征;金额上除首次1300元和少数千元以下外,每笔或每日多在5000元以上,与对方主张的服务价格吻合;男方还曾以微信及欠条形式确认欠款。
二审法院补了一句关键的话:一段关系的性质,不能仅以给钱一方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应根据双方的客观行为以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作出判断。
边界与例外:不是所有婚外转账都要不回来,也不是咬定嫖资就能赢
反过来的情形同样存在。另一起公开报道的案件中,男方累计向婚外异性转款51万余元,女方在法庭上主张双方是卖淫嫖娼、转款是嫖资,法院却认为双方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符合包养特征,不属于卖淫嫖娼,仍认定为赠与,判决全额返还。可见「咬定是嫖资」并不是一张必胜的牌,法院看的是证据反映出的客观状态。
还有两个容易忽略的点:
- 不是所有出轨都构成司法解释里的情形。一般性出轨与重婚、与他人同居在举证难度和后果上并不相同,主张返还的一方要证明的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门槛并不低。
- 返还范围可能被扣减。共同消费、确实用于双方共同支出的部分,通常不在返还之列——本案一审判返还111.8万元而非138.4万元,就是扣掉了购车和共同消费。
三类人的行动清单
- 发现转账的配偶一方:先固定证据,银行流水、微信账单、聊天记录要保留原始载体(截图和转述证明力弱),再决定是单独起诉返还,还是在离婚分割时主张对方少分、不分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 被起诉的收钱一方:如主张「不是赠与」,要拿的是客观证据——按次付款记录、催款记录、录音,而不是聊天里的称呼;同时要清楚,主张嫖资等于承认违法,法院可能将线索移送公安。
- 出钱的一方:不要以为离了婚就一了百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特定情形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等行为的,还可以请求再次分割。
提醒与限制
本文事实部分来自公开报道与判决书披露的内容,我没有调取生效裁判文书原件,金额以公开报道为准。另有三点要说清:一是治安处罚的追究时效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以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但卖淫嫖娼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并非一律不受追究;二是嫖资在法律上属违法所得的财物,追缴后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上缴国库,并不当然返还给原配;三是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民事败诉不必然导致公安不予处理,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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