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店网红少缴911万税被追缴1891万:把广告收入装进个体户,为什么算偷税?
先说结论
- 官方通报对这起案件的定性是"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收入是个人靠形象和流量接广告赚的,把它记到个体户名下,改变的是税率和扣除口径,改变不了收入的本质。
- 两档税率的差距其实不大(综合所得3%–45%,经营所得5%–35%),真正省下钱的地方在成本:个体户可以先扣成本费用再算税,于是买车、买包、旅游都能想办法记成"经营成本"。
- 税务机关认定偷税用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伪造账簿、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虚假申报导致不缴少缴税款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旦资金通过第三方公司绕一圈回流到个人私户、还配上对应发票,风险就从"补税"跳到刑事层面:逃税罪、虚开发票都可能被摆上桌。
-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留了一条补救通道: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这条通道就关上了。
- 合规的分界线不是"有没有成立个体户",而是这个个体户有没有真实业务——有没有场所、有没有人、谁在干活、收入归谁。
官方通报里写了什么
2026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查处"探店"网红白冰偷税案件。通报原文(节引):"经查,白冰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共计911.18万元。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91.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通报同时写明,这条线索来自"税收大数据分析"。据官方通报与公开报道,该网红在某平台有四千多万粉丝,变现方式主要是广告合作;稽查中发现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十余家,其中注册在重庆的一家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大门紧锁、没有参保人员、没有实际生产经营迹象,被认定为空壳;另有百万元级"劳务费"发票由山东的一家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开给其公司,资金多层流转后回到个人账户(此为公开报道的案情描述,我未见卷宗)。
为什么个人接广告的钱,不能算个体户的经营所得?
先看两类所得的定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二)原文(节引):"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广告……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同条(五)原文(节引):"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我的归纳是,判断的关键在"谁在提供、提供的是什么"。短视频由本人独立拍摄完成,接广告靠的是本人形象和积累的流量,这笔钱对应的是个人提供广告劳务,属于劳务报酬,要并入综合所得按年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而"经营所得"对应的是一套真实的生产经营组织在持续经营。把同一笔劳务报酬交给一个没有场所、没有人员、没有实际业务的个体户,形式上有合同有发票,实质没有变化。税务机关可以穿透看实质:《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原文(节引)明确,"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税率差不大,省下的钱在哪里?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原文(节引):"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两档都超额累进,差距并不夸张。真正的空间在成本和优惠这一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六条原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也就是说,混用费用即便算进来,也只有四成能扣。
而把个人消费直接记成公司成本,法律态度很直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原文(节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私人消费,本来就不该进成本——这也是为什么账面上一串奢侈品发票,会成为稽查的抓手。
空壳、私户回流和发票,风险如何跳到刑事
偷税的行政后果写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原文,节引):"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滞纳金的标准在同法第三十二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911万元税费对应1891万元处理处罚,差额主要是滞纳金与罚款的叠加(我的归纳)。
刑事一侧看《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原文,节引):"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条第四款(原文,节引):"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我的归纳:本案目前公布的处理结果是追缴、滞纳金加罚款,没有移送追刑责的信息,这与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逻辑是一致的——补缴、缴滞纳金、接受处罚,是把事情停在行政环节的关键动作,而前提是税务机关已经下达追缴通知。另外别忽略发票这一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资金绕道他人公司、回到私户,再把对应发票冲进成本,一旦被认定为虚构业务,要面对的就远不止补税。
主播和自由职业者的自查清单
- 谁签合同、谁实际提供服务、钱进谁的账户,三者尽量一致。收入确实来自个人劳务,就按劳务报酬申报。
- 确实需要用个体户或公司承接业务,就要有真实经营:场所、人员、业务资料、独立决策,缺一样都可能被认定为空壳。
- 不要用他人账户收款,也不要让钱"出去转一圈再回来"。私户回流加对应发票,是最典型的稽查靶点。
- 不要拿与收入无关的私人消费冲成本,混用费用按规则最多只认四成。
- 收到税务检查或稽查通知别拖:《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免责通道,只在"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时成立。
- 平台、MCN、个体户之间的合同与流水要能互相对上——大数据比对比的就是申报收入与流水的匹配度。
需要说清楚的研究限制
本文的案件事实以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4月28日通报和公开报道为限,卷宗我没有看到。文中标注"我的归纳"的部分是执业经验判断,不是法律条文。具体到某位主播、某笔收入如何定性,取决于合同内容、业务实质和属地税务处理口径,不能照搬本案结论。如您涉及直播、短视频、自媒体收入,或已收到税务检查、稽查通知,希望判断收入性质如何认定、如何补正申报、如何应对滞纳金与罚款,欢迎联系王欣律师:电话 186-0113-9509,微信 wang22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