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关"封的不是人,是货

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正式启动全岛封关运作(海南省人民政府通告,琼府函〔2025〕278号),配套的货物税收、进口征税商品目录、海关监管等一系列文件同日施行。很多人一听"封关"就以为去海南变麻烦了,其实相反:内地与海南之间人员往来一如从前。

封关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一线"是海南与关境外之间的通道,"二线"是海南与内地之间的通道。变化在于,进口"零关税"商品由正面清单改为负面清单管理,用"进口征税商品目录"来管,目录之外的商品进岛基本不征进口税;官方口径是"一线"进口的"零关税"商品税目比例由21%提高到74%。

最要紧的一点是:货物免税进岛,不等于可以免税进内地。零关税货物经"二线"出岛进入内地,仍要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财关税〔2025〕12号)——这就是本文要谈的风险。

二、游客买免税品,现在的规矩是什么

离岛免税政策继续有效,基础是《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2025年10月,三部门又以公告2025年第9号作了调整,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要点是:

  • 免税商品品类扩大,调整后共47类;购物年龄从年满16周岁调整为年满18周岁;
  • 新增"离岛且离境旅客"也可享受离岛免税购物;
  • 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的免税购物额度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继续执行,离岛且离境旅客的购买金额计入该额度、不限次数;
  • 岛内居民(持海南省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离岛记录的,可不限次数购买"即购即提"方式下的离岛免税商品。

所以在额度内、按数量买货并按规定提货带出岛,是政策明确允许的合法消费。问题出在"买来给谁用、买来做什么"。

三、一个真实的海南案例:套购免税品转卖,判了六年半

李某恒、李某贤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1刑初132号,二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琼刑终39号)把这个边界画得很清楚。

李某恒原本在海口美兰机场海关做协管员,曾借用旅客身份信息和机票买免税品,让离岛的亲友带出岛寄回牟利,2018年被辞退。2019年起,他改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买免税品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并给他人当"买手",组织、利用代购人员的额度购货再转卖,按人头收50至100元"代购费","人头"来自现场借机票、亲友、导游、水客头。2020年3月起李某贤帮其操作;两人还在机场套购后不实际登机离岛,趁安检换班时从通道溜出。

经海关缉私部门核查:李某恒套用他人额度购买免税商品销售牟利,涉及免税商品价值1220余万元,涉嫌偷逃税款210余万元;李某贤参与套购1991件、价值106万余元,涉嫌偷逃税款22万余元。二审判决李某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20万元;李某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裁判要旨明确:岛内免税商品属于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行为人走私代购免税商品,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四、法条依据:为什么"帮人代购"会变成走私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针对走私该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其中第(一)项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把离岛免税品"拉"进这条罪的,是《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其第(二)项: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是多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六条: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刑期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另外,第一百五十三条还规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偷逃应缴税额处罚——"一次带一点"最后可能被合成一笔大数。

五、哪些是合规消费,哪些已经走在犯罪边缘

  • 自己用、在10万元年度额度和数量限制内、按规定在机场港口提货带出岛:政策允许。
  • 用自己的额度替别人买、收"人头费",或被人组织去当"人头":已有出售牟利的痕迹。
  • 批量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和机票额度、组织多人分摊额度套购:典型的"套代购",是缉私重点。
  • 买完不实际离岛,从员工通道、安检换班时溜出免税区:直接就是逃避海关监管。
  • 在朋友圈、微信群、直播间批量转卖免税商品:落入"在境内销售牟利";出岛时超量携带、把货分散到多个人名下"分单",一旦被核定偷逃税额,合计计算。

六、三个最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我就自己用,多买点没关系。"额度是给个人自用的,判断不只看你申报了多少,还要看数量、频次和去向是否明显超出个人合理消费:反复购买、同一商品大量重复、买完就挂上二手平台,都会被追问。

误区二:"我只赚个差价,是小生意。"走私普通货物罪看的是偷逃的应缴税额,不是利润,十万元就是入罪门槛;只是替人提供账号收款、身份信息或机票、帮忙运输保管,也可能被追究——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误区三:"补了税就没事了。"案例中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确实是法院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李某贤也因此获得缓刑,但补税是量刑情节,不是免罪理由;数额大的,罪名照样成立。另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即使偷逃税额不到十万元,也可依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追究刑责。

七、另一个容易搞混的新政策:岛内居民的"零关税"日用品

2026年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额度为每人每年1万元人民币,不限购买次数,正面清单管理,商品主要是食品饮料、日化用品、家居百货、母婴用品等日常所需。

这是给岛内居民降低生活成本的政策,不是给代购的。把零关税买来的日用品转手卖给内地客人,同样回到第一百五十四条:数额达到标准的,就是走私普通货物罪。

八、给自己的几条实务提醒

  • 保留购物凭证、提货单和离岛机票船票,额度用完就停手,不把额度和身份信息借给别人,也不在朋友圈、群里承接批量代购订单。
  • 帮亲友顺手带自用物品与"以此为业"有本质区别,关键看数量、频次和是否牟利。
  • 如果已被海关或缉私部门约谈、调查,先如实核对事实,保存购物记录、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不要临时删除;是否补缴税款、如何陈述,最好先咨询律师。
  • 涉"套代购"案件,认罪认罚、补缴税款、如实供述通常是争取从宽的关键,但何时、以何种方式提出同样重要。

海南封关的本意是让进口商品更自由地进岛、让消费留在海南,而不是把免税政策变成跨岛买卖。政策红利与刑事红线之间,隔着的往往只是"买给谁用"这一个问题。

如您或家人因离岛免税购物、代购转卖、携带物品进出境被海关调查或已被立案,欢迎联系王律师:电话 186-0113-9509,微信 wang22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