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父母的钱,为什么能定诈骗罪?一千万「留学押金」被挥霍一空,判了11年
先说结论
- 诈骗罪的成立不看「骗的是不是自家人」,看的是谁的钱真的损失了。这个案子里父母只是出面借钱的中间人,真正掏钱、真正受损的是亲戚朋友,所以「家庭内部经济纠纷」这道挡箭牌没有挡住。
- 「借」和「骗」的分界在非法占有目的:钱到手后有没有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有没有还款能力、案发后有没有退赔,是最常被拿来推定的三组事实。本案虚构牛津录取、钱几乎全部挥霍、未退赔,三条都撞上了。
- 五十万元就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门槛(法释〔2011〕7号第一条),法定刑十年以上直至无期。一千万是门槛的二十倍,判十一年在法定幅度之内,且属于偏轻的一端。
-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是真规定(同一解释第四条),但它要求被害人是近亲属、并且获得谅解。本案被害人是亲戚朋友,钱也没退,所以用不上。
- 钱送给女朋友、亲戚、朋友花掉的,只要能证明对方是无偿取得或者明显低价取得,可以追缴;对方善意取得的,不追缴。
一、先把钱的链条捋清楚:谁借的,谁亏的
按公开报道的口播素材转述,案情是这样的:江苏无锡一名王姓男子,2016年出国读高中,父母为此卖掉两套房。2022年回国后,他称要申请牛津大学研究生,需要把一笔高额押金冻结在金融机构,读完即退,并出示了所谓录取通知书和金融机构证明。父母信了,出面替他向亲戚朋友借了约一千万元。钱到手后,没有一分用于申请或就读,牛津从未录取他,其中约九百七十万元花在两任女友身上——旅游、奢侈品、租房买房、给对方亲戚买车送礼。2023年舅舅察觉这笔钱一直不还而报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这案子最容易吵起来的一点是:儿子骗爹妈,怎么就成了刑事犯罪?
口播里给出的法院思路是「父母只是工具人」——父母不是真正的被害人,他们是被儿子的谎言推着,去把亲戚朋友的钱借了出来;亲戚朋友才是基于虚假信息处分财产、遭受损失的人。这个结构在刑法上叫「利用他人作为诈骗工具」,受骗人、财产处分人和被害人可以不重合。真正决定定性的,是最终谁的钱没了。
还有一层:父母给亲戚朋友打了借条,民事还款责任仍在父母身上。刑事判了、钱追不回来,亲戚朋友仍可凭借条向父母主张——追赃和民事债权是两条线,不互相抵销。
二、民事借贷还是刑事诈骗:分界在「非法占有目的」
借钱不还,绝大多数是民事纠纷;只有借的时候就没打算还、或者明知还不上还借,才可能进入诈骗罪的评价。《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要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同时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只能靠客观事实推。实务里常看这几组:
- 借款理由是否真实存在。本案牛津的申请、录取、押金冻结全部不存在,属于纯粹的虚构,不是「后来情况变了」。
- 钱的实际用途是否偏离。约定用于学业,实际几乎全部用于个人和女友消费,是典型的「改变用途加挥霍」。
- 借款时的还款能力。父母为供他读书已卖两套房,本人没有收入来源,一千万本息无从偿还。
- 事后的态度。有没有退赔、有没有逃避、有没有继续编。本案案发后未退赔,还持续用谎言拖延。
这几条要综合看。反过来,理由真实、钱用于经营、亏损后积极协商还款的,即便数额巨大也通常只在民事范围解决。区分点不是「有没有说谎」,而是「说谎是不是为了把钱拿走不还」。
三、一千万落在哪个量刑档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原文,节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原文,节引):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高级法院、省级检察院可以在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
五十万元以上就进入十年以上这一档;本案一千万,是门槛的二十倍。判十一年,是在这个区间偏轻的一端——原因通常是认罪认罚一类情节,而不是数额小。
四、「骗近亲属可不按犯罪处理」,为什么没救到他
这条规定确实存在。法释〔2011〕7号第四条(原文):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它有两个前提,本案都不满足:
- 被害人是近亲属。刑事诉讼上的「近亲属」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的钱来自亲戚朋友,不是父母自己的钱;父母承担的是对亲戚朋友的债务,不是被骗人。
- 近亲属谅解。即便把父母算作被害人,这条也只是「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不是「一律不处理」;数额特别巨大、拒不退赔、情节恶劣的,仍要追究,只是从宽。
所以「骗自己家人的钱不算犯罪」是个流传很广的误解。准确的说法是:骗近亲属、近亲属谅解、数额和情节都不重,三条同时具备,才可能不按犯罪处理;缺一条,结论就可能反过来。
五、送给女朋友的钱,能不能追回来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法释〔2011〕7号第十条把「向第三人追缴」的边界写得更细(原文,节引):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无偿取得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的,或者取得系源于非法债务、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依法追缴;他人善意取得的,不予追缴。
落到本案:女友收到的房、车、奢侈品、转账,如果属于无偿取得(赠与),原则上在追缴范围内;如果她能证明自己付了对价、且不知道钱的来源,属善意取得,不追缴。实务里「知不知道」靠聊天记录、资金流水、消费水平与收入是否匹配来推。
追缴由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被害人不必另行起诉;刑事程序没处理到的财产,可在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六、家里真遇到这种事,怎么走
- 先固定「理由是不是真的」。录取通知、缴费通知、金融机构冻结证明,一律回到出具方核验,不要在家庭内部传阅截图。伪造的文书本身就是最硬的证据。
- 把资金链条留痕。谁的钱、经过谁的账户、转给谁、用途写的是什么,一条条对应到银行流水;亲戚朋友出借的,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要一起保存。
- 报案前先想清楚要什么。刑事立案的后果是钱可能被追缴、人也可能被判刑;如果目标只是拿回钱、保住亲情,《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撤销之诉(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也是一条路。
- 报案时不要只讲「他骗了我」,要讲「他虚构了什么、我因此处分了哪一笔钱、损失多少」。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按这三点搭的。
- 如果自己是被指一方,重点在两件事:钱的实际用途,以及有没有能力退赔。退赔时点(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赔)在这类案件里对量刑影响很直接。
几点提醒
本文事实部分来自口播素材转述,法院名称、案号、判决细节我没能独立核到;素材里的法院名与无锡行政区划对不上,可能是转写误差,故不写具体法院。量刑结论也只见于转述,个案还受认罪认罚、退赔、自首等情节影响,不要当作同类案件的预期值。
法律部分引的是现行《刑法》与法释〔2011〕7号原文,条文本身可核。真正难的是把「借款」和「骗」分开的那条线——它不在法条里,而在流水、聊天记录和时间顺序里。
如您遇到家人之间的大额资金纠纷,或被指诈骗需要应对,欢迎联系王律师:电话 186-0113-9509,微信 wang22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