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收下2000枚以太币,市值最高6000万:虚拟货币受贿为什么藏不住?
先说结论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以构成受贿罪。我国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相关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这不等于它没有财产价值,刑事上它仍可能被当作「财物」计入受贿数额。
- 受贿数额一般以收受时的市价折算,也存在按实际变现所得认定的做法,具体以办案机关根据证据的认定为准(律师归纳,非法条原文)。
- 收虚拟币不等于安全:链上转账是公开的,办案机关已能借助区块链技术还原从行贿人到受贿人的完整流转链条,并与电子取证相互印证。
- 一旦把币变成钱、变成房、变成黄金,就会在现实世界留下痕迹;用他人账户收付、把财产挂在亲戚名下,都不影响认定为受贿所得,仍在追缴范围内。
- 收币后为掩盖来源而变现、转换的,还可能单独构成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上游犯罪包含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已明确「自洗钱」可单独定罪,并把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转移犯罪所得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收虚拟货币,算不算受贿?
算。判断标准和收现金、收房子没有本质区别。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原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关键在「财物」二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二条(原文):「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虚拟货币不在这一条的列举里。我的归纳是:司法实践中,比特币、以太币等主流虚拟货币因可在境外平台折算成货币,通常被认为具有财产价值,可以作为受贿的对象。这里要区分两件事——我国自 2021 年起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承认它的货币地位;但「不承认是货币」和「没有财产价值」是两回事,前者管的是能不能在国内合法经营,后者决定它能不能计入受贿数额。
数额怎么算:2000枚以太币等于多少人民币?
数额直接决定刑期。按法释〔2016〕9号,受贿数额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为「数额较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为「数额巨大」,三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受贿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处罚,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拟货币的麻烦在于计价:境外平台的价格随行情波动,「收受时的市价」与「最高市值」可能相差数倍。我的归纳是:实践中办案机关倾向于按收受时的市价折算,对已变现部分则可能按实际变现额认定,各地裁判并不完全统一,最终由办案机关结合证据认定。所以「市值最高六千万」是评估口径,不等于判决书上的受贿数额。
姚前案:那套2000多万的别墅是怎么把人「显影」的
以下案例事实来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专题片《科技赋能反腐》2026年1月14日的公开披露:
- 姚前,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原司长、信息中心原主任,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2024年4月被立案审查调查,同年11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 2018年,一名币圈老板张某通过姚前的下属蒋国庆请托姚前,为自己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提供帮助。姚前向某虚拟货币交易所打招呼,帮其成功发行代币并募集到 2 万枚以太币;张某随后送上 2000 枚以太币答谢,这批币评估市值最高时一度超过 6000 万元。
- 2021年,姚前转出其中 370 枚以太币,兑换了 1000 万元。
- 这 1000 万元,加上另外两笔共计 1200 万元资金,被用于支付北京一套总价 2000 多万元的别墅房款;房子登记在姚前的一位亲戚名下,实际由姚前所有。
- 专案组在姚前办公室的抽屉里查获了硬件钱包,并利用区块链技术还原出 2018 年 2000 枚以太币从行贿人钱包到姚前钱包的流转链条,以及 2021 年转出 370 枚、兑换 1000 万元的记录。
官方对此的归纳很直白:虚拟货币不兑现只是一串数字,虚拟资产一旦变成真实资产,就很容易暴露;这套别墅就是让姚前现形的「显影剂」。
为什么换成钱和房,反而成了最大破绽
- 链上匿名只解决「谁在操作」,不解决「钱最后进了谁的口袋」。硬件钱包和助记词可以藏住私钥,但兑换成人民币时,必然出现交易对手、银行流水和时间节点。
- 大宗支出最显眼。两千多万元的别墅、豪车、黄金,都会在资金溯源中被逐笔比对。
- 「马甲账户」和代持资产不改变性质。用他人身份开户、把财产登记在亲戚名下,是调查中大数据交叉排查的常规突破口;只要能证明财产由本人实际控制、资金来源是受贿所得,仍会被认定并追缴。
- 追缴没有时效优惠。《刑法》第六十四条(原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法释〔2016〕9号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违法所得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尚未追缴到案的继续追缴。
收了币再变现,为什么会多一个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原文,节引):「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注意两点:第一,贪污贿赂犯罪就在上游犯罪名单里,受贿所得是洗钱罪的对象;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0号)第一条明确,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定罪处罚,也就是通常说的「自洗钱」可以单独定罪;该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还把「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列入「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情形。
我的归纳是:收受虚拟货币之后再通过场外兑换、跨境转移来「洗白」的,除受贿罪外还可能被单独认定洗钱罪;是否数罪并罚,由办案机关根据行为是否独立、主观上是否为了掩饰隐瞒来认定。
给两类人的现实提醒
对币圈从业者和项目方:请托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为其项目提供帮助并送上答谢的,行贿一侧同样入罪;居中引荐、转达诉求、代为经手的中间人(如本案中的下属蒋国庆),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的共犯或被追究介绍贿赂的刑事责任。
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收受、代持、变现虚拟货币,都在追缴范围之内;形式换成硬件钱包、境外账户、亲戚名下的房产,只增加暴露的环节,不改变财产的性质。真到了那一步,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仍是从轻、减轻处罚的现实路径。
未核实与限制
本文案例事实来自纪检监察机关公开通报的专题片内容,属于通报口径;姚前案的司法判决结果本文未见公开裁判文书,最终定罪量刑以生效判决为准。虚拟货币受贿的数额认定基准(收受时市价还是变现所得)在各地裁判中尚未完全统一,文中相关表述属律师归纳,不是法条原文。
以上是关于虚拟货币受贿的一般梳理,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如您或身边的人涉及虚拟货币、职务犯罪或涉币资金的追缴问题,欢迎联系王律师交流:电话 186-0113-9509,微信 wang22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