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国外的房子、存款、公司股权,中国法院能分吗?
先说结论
- 只要在中国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可以受理涉外离婚;一方住在国外、一方住在国内的,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民诉法解释》第十五条)。
- 中国法院审理离婚本身适用中国法律;但夫妻财产关系不一定,双方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没有选择的,按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法律判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房子是例外中的例外: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境外的房产、境外银行账户、境外公司股权,中国法院即便在判决里写了怎么分,境外也往往不认、执行不了,所以实务中法院常常只判离婚,财产让当事人去当地另案解决。
- 「再打一场官司」也有省事的例外:香港、澳门的婚姻家庭判决在内地有专门的认可执行安排,可以直接申请认可(香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2年2月15日施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则要按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 承认「离婚」不等于承认「分财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部分的承认执行,不适用该规定。
什么算涉外离婚,中国法院管不管
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婚姻在境外缔结,或者主要财产在境外,这类离婚都有涉外因素(此句为我的归纳)。管辖上,一般规则仍是「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原文)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方住在国外怎么办?《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原文)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方在国外定居、一方在国内的,《民诉法解释》第十五条(原文)写得更直接:「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双方都定居国外的华侨、双方在境外但尚未定居的,管辖另有安排(《民诉法解释》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已经离婚、双方均定居国外,只就国内财产分割起诉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第十七条,原文)。
分财产按哪国法律?可以自己选吗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原文):「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也就是说,在中国起诉离婚,离不离、能不能离,按中国法律判断。
财产另说。同法第二十四条(原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可见「选法」是当事人的权利,但要用协议的方式作出,口头各说各话在诉讼中很难被采纳(此句为我的归纳)。
对房子,同法第三十六条(原文):「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所以境外的房产原则上按房产所在国法律,认定它是否共同财产、该怎么分。至于分割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原文,节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为什么境外的房子、股权,中国法院常常「不判」
不是不愿意判,而是判了多半落不了地,主要有三层原因。
第一层是判决的域外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原文,节引)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第二层是法院自己的取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原文,节引)确立了「不方便法院」的处理方式:受理涉外民事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符合法定情形时,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起诉。与其判一份执行不了的财产分割,不如只解决婚姻关系(此段为我的归纳)。
例外与边界:哪些情况内地法院会一起处理
- 境内财产一定要一并处理:境内的房产、存款、股票、股权和公积金,中国法院可以判、也可以执行,不要因为对方在国外就放弃(我的归纳)。
- 香港、澳门有专门通道: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范围内可以相互认可和执行,不需要再走「条约或互惠」这道门槛(此为对该安排的归纳)。
-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申请承认: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国家所作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承认;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人不在国内的由原国内住所地中院受理(第五条)。但正如前文所说,该规定只管「离婚」本身,不管财产分割、生活费和子女抚养(第二条)。
- 外国判决、证明文件要公证认证并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这是受理前置条件(该规定第三条、第十条,此为归纳)。
一个真实的例子:香港的离婚判令,内地法院认了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涂某翠诉冯某维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案」(入库编号 2024-10-2-456-00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5认港2号民事裁定,2024年1月31日):双方均为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就二人的婚姻诉讼作出命令和「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其中包含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内容,而财产分割涉及的婚姻居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因此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法院认为,上述命令和证明书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认可的生效判决,不存在不予认可的情形,裁定认可其法律效力。
这个案子说明(我的归纳):「财产在境内」往往是内地法院受理认可申请的现实基础;港澳有专门安排,路径比外国判决清晰,不必默认「只能去当地再打一场」。
当事人可以做什么
- 先做财产地图:把境内境外、自己名下和对方名下的资产列清,标明不动产还是存款、股权、保险。
- 境内部分尽早立案并申请保全,防止对方在你准备境外诉讼期间把钱转走。
- 境外财产咨询当地律师,先问清:当地是否受理、时效还剩多久、成本大概多少。
- 有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的,把适用哪一国法律写清楚,比事后争论省事。
- 判决生效后判断是否走承认程序:港澳判决按安排申请认可执行,外国判决按条约或互惠原则申请承认,公证认证和中文译本提前备齐。
- 对方在国外不配合、不回国,也不要被拖住:国内一方可以先在国内起诉离婚,财产分步处理。
结语
涉外离婚最容易被低估的,不是感情问题,而是「判决能走多远」:婚姻关系在一处解决,房子在房产所在地解决,公司股权在注册地解决。提前把法域顺序规划好,比事后补救便宜得多。
本文法条与案例出自公开的现行文本,凡标注「原文」「节引」的为条文原文,其余为我的归纳;个案结论仍要结合财产所在国法律和双方身份判断。如您或家人遇到「一方在国外、财产分布境内外」的离婚问题,欢迎联系王律师:电话 186-0113-9509,微信 wang223040。